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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档案管理制度

    2013/7/14 1:08:22 浏览次数: 【字体:

    (2003年7月23日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定期向档案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科室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二、依照国家机关公文处理的法规,准确、完整形成本单位公务活动中积累的各类档案材料。各类文件除原稿外另存档五份,各次会议及重大活动的文件材料单独立卷。
    三、按照国家档案的分类规则,结合人大工作实际,编制档案分类大纲和编号方案。进行分类、组卷、编目和编号,由档案员统一管理,并创造条件,建立电子档案。档案室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局移交档案。
    四、建立健全档案的接收、征集、保管、利用等制度,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做到入档有记录,借阅有手续,阅后及时催收。档案用房应当安全、适用,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霉、防蛀等工作。
    五、对档案的保存价值鉴定和保管期限确定及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必须依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六、加强对保密档案的管理,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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