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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错案责任追究监督办法

    2013/7/14 15:40:04 浏览次数: 【字体:

    200145日周口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预防和减少错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负责监督市“一府两院”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监督错案责任追究的具体事项。

    监督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错案,是指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导致处理错误,或经法定程序撤销、改判、纠正并查证确认,应当追究错案责任的案件。

    市“一府两院”的错案,分别由行政执法领导机构、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确认。错案必须纠正,并追究责任。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错案的从重处理。

    第四条  错案责任追究的监督范围: 

    (一)市“一府两院”应当认定错案而未予认定的;

    (二)市“一府两院”认定为错案,但未追究错案责任或追究责任失当的;

    (三)上级要结果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发现的和人民群众控告、申诉的案件经研究认为有冤错可能的。

    第五条  错案责任追究的监督方式:

    (一)听取市“一府两院”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汇报;

    (二)对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经研究认为有冤错可能及上级要结果的案件,批转市“一府两院”限期查处;

    (三)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可以参加市“一府两院”错案责任追究的会议,了解情况,必要时,经分管主任同意,可以调阅有关案卷材料或组织调查;

    (四)发现错案,向市“一府两院”发出《错案责任追究监督建议书》;

    (五)对有重大影响的错案责任的追究,经主任会议决定,建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

    (六)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就重大错案责任追究事项对有关机关和个人提出询问、质询,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六条  错案责任追究的监督程序:

    (一)市人大常委会对错案责任追究的监督,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归口办理;

    (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认为市“一府两院”认定错案有误、责任追究失当的,经分管主任同意,重大、疑难案件,经主任会议同意,向市“一府两院”发出《错案责任追究监督建议书》;

    (三)错案责任追究问题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将审议意见转交市“一府两院”办理,并限期报告办理结果;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错案责任追究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市“一府两院”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

    (五)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应组织对该案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由市“一府两院”执行。

    第七条  发出《错案责任追究监督建议书》和批转要结果的案件,市“一府两院”应在限期内报送办理结果;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时报送结果的,应在限期届满前写出延期报告,经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  市“一府两院”认定和追究的错案,应同时将错案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包庇纵容错案监督责任人的单位或人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以下处理:

    (一)责成有关单位或人员作出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免去或者撤销其职务;

    (四)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情节严重的,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五)构成犯罪的,责成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因错案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由办错案的单位依法予以国家赔偿,赔偿后,由赔偿单位对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追偿。

    第十一条  市辖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错案责任追究的监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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