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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民大会代表小组活动办法

    2013/7/14 15:48:55 浏览次数: 【字体:

    2009616日周口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人大代表小组活动质量,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应按照“就地就近和便于组织”的原则组成人大代表小组(以下简称“代表小组”)

    第三条  代表小组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代表权利和义务开展活动。本市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代表权利,为代表小组依法开展活动提供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和阻碍代表履行代表职责。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周口军分区政治部,指导、协助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大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第五条  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围绕“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法规情况,落实市委重大工作部署情况,办理落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议题,以及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工程建设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活动。

    (三)参加由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专题调研等活动;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推进工作;

    (五)向原选举单位和选民述职,报告履行代表职责情况,回答原选举单位和选民对代表小组活动情况的询问。

    (六)总结交流代表活动情况。

    第六条  代表小组应当制定年度活动计划。代表小组每年安排活动不少于4次。制定计划时,要从实际出发,选准题目,注重实效。可根据党委中心工作、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以及群众关注的问题等方面,提出小组活动的具体内容和方式,提交全组代表充分酝酿讨论确定。

    第七条  代表小组可以单独进行活动,也可以与其他代表小组进行联组活动。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军分区政治部应当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八条  代表小组活动前,应当制订视察、调查等活动安排意见。代表小组组长应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提前通知每位代表,代表应当做好参加活动的准备。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注重代表小组活动室建设。根据代表分布情况,有计划地在机关、社区、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村设置代表活动室,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为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提供条件。

    第十条  代表小组应当建立学习制度、考勤制度、活动制度、述职制度和代表履职档案,实行年度活动总结。代表无特殊情况应当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因病、因事或外出等不能参加活动的,应事先向组长请假;代表参加活动情况,由各代表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统计,并载入每位代表履职档案。

    第十一条  代表小组在视察或调查活动中,可以听取被视察单位的工作汇报,可以实地察看,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视察结束后,各代表小组及时写出书面视察或调查报告,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  

    第十二条 对于活动期间发现的重要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形成代表建议。根据建议内容,属于县级管辖范围内的建议,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转交办理;属于市级管辖范围内的问题,由县市区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开展争创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人大代表活动,对积极履行职责的优秀人大代表典型,及时总结经验,报市县人大常委会选工委。每届评选两次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人大代表,并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各级人大代表小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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