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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郸城县农村社会治安情况及建议

    2013/10/18 9:24:32 浏览次数: 【字体:

     

     

     

    郸城县地处豫皖两省三县交界,是传统农业大县,农村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0%以上,农村社会治安是全县社会治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平安和谐郸城的重要内容,是最大的民生工程。

    近年来,郸城县委、县政府始终高度关注农村社会治安,通过政法机关努力拼搏,社会各界大力协助、积极参与,全县农村地区社会治安秩序越来越平稳,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稳步提升,农村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在今年“两会”期间,共收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防控体系建设的建议和提案仅4件,与去年的24件相比下降了90%。从接警统计看,今年1-7月份各类刑事案件发案数同比下降21%。但是农村普遍的盗窃案件上升、矛盾纠纷难以调处,群体事件日益增加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稳定,阻碍了农村社会经济进步与发展,应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农村社会治安的基本情况

    当前,我县农村社会治安总体状况比较稳定,个性矛盾纠纷时有发生,治安防控体系仍需加强,社会管理工作有待改进。

        (一)农村社会治安总体稳定。据统计,去年全年累计破获各类刑事案件590起,其中“两抢一盗”227起;打击处理1786人,抓捕逃犯146人,刑事拘留676人,逮捕432人,起诉521人。其中现行杀人命案发12起破12起,命案发案率同比下降了29.4%今年上半年,我县现行命案发66,破案率连续六年保持100%,命案发案率同比下降25%,一审判决恶势力犯罪团伙2个共12人,成功抓获各类网上逃犯115名,共打掉各类刑事犯罪团伙15个涉案人员67人,破获系列案件6串个案80起,移送起诉304人,上案卡231人,刑事案件发案率同比下降4.9%,其中“两抢一盗”发案率同比下降10.7%,确保了全县农村社会治安大局平稳。

    (二)农村个性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农村村民之间往往因一时一事的口舌之争或某些利益冲突而互不相让,情绪失控、丧失理智,在冲动驱使下一时性起,不计后果,导致伤害案件经常发生,受害案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种:一是双方因纠纷心存芥蒂,为泄愤而行凶伤人;二是邻里之间斤斤计较,一时言语不合而引起口角,恶语伤人,为占上风,大打出手;三是家庭成员之间因财产纠葛或赡养老人置家庭和道德伦理而不顾,反目成仇;四是在土地、宅基地纠纷中,因对方恃强侵占行为不满而伤人。五是为债务纠纷、赖账、追账而伤人。六是因恋爱纠纷、婚姻纠葛引发家庭矛盾,进而激化酿成后果。

    (三)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类刑事案件还是有发生。农村地区的社会治安乱点仍然存在,在一定时期得不到有效根除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治安乱点及突出治安问题主要集中在:赌博违法犯罪屡禁不止,尤其是两省交界地区更为严重,不法分子往往选择边界地区的偏僻村庄,聚众赌博,周围安排望风人员,公安人员未到,赌博人员已逃,河南打击逃往安徽,安徽打击逃往河南,逃避打击的能力较强;各种侵财性案件居高不下,入室盗窃案、特别是盗窃生猪、家禽案件一直在高位运行,“两抢”案件时有发生。

    (四)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压力大。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发展,各种利益群体诉求提高,长期积淀的矛盾集中显现。虽说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但在遇到问题时又不愿诉诸法律,往往以相信政府为托辞,以闹访、缠访相要挟,化解社会矛盾的压力增强、难度加大。因基层干部工作作风不扎实,不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影响干群关系,由此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及苗头增多,涉法涉诉访案件及苗头增多。

    (五)农村治安防控力量相对薄弱。2012年一些行政村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安装了监控设施,但标准低,质量差,布局不合理,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目前,农村青壮年绝大多数外出务工,留守的多是老人和儿童,加上少数村干部责任心不强,不能较好地组织站岗巡逻,农村治安防控力量相对薄弱。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农村社会管理任务加重,基层政权组织力量薄弱。二是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利益群体诉求提高,长期积淀的矛盾集中显现。三是农村社会治安防范力量减弱,社会治安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四是农村执法力量严重不足与农村治安形势严峻、预防控制犯罪的艰巨任务不相适应。五是农村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发展不同步、不协调,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部分群众甚至存在赖人吃香、得势的思想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法分子为非作歹的嚣张气焰。

    三、意见建议

    针对当前农村社会治安的实际,加强和改进农村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动态防控机制,形成以人防为主的农村社会治安防范网络。一是警民结合巡“线”。在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公安机关积极会同基层群防群治组织开展治安巡逻,以乡村为主,实行24小时不间断治安巡逻,加强对全县乡村、干线公路的巡逻控制,及时发现、堵截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二是群策群力控“面”。社会治安防范工作是一项庞大、繁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只有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共同开展各种形式的防范工作,才能收到良好的工作成效。三是因地制宜设卡点。设立治安卡口是在新形势下适应动态管理的需要,是查控和堵截犯罪分子有效的措施。要针对本地发案,特别是流窜犯作案的规律、特点,在主要交通要道设立治安卡点,发挥盘查、守候等功效,一旦发现警情,迅速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形成一种事前防控的管理局面,条件允许的乡镇要在主要交通要道安装电子监控装置,增加对技防的投入,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线索来源,减少办案成本,提升破案率。在加强人防措施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技防、物防的力度。

    (二)建立群防群治机制,提高开展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综合能力。开展治安防范不仅要靠专门机关力量,更重要是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开展群防群治。警力有限、民力无穷。人民群众参与农村治安防范是提高自防能力的有效途径。为此,公安机关要把小集镇、商贸区作为治安防范的重点,充分发动群众,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开展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在农村,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组织多种形式的治安巡逻队。在农村治安防范中,对农村小超市及代销网点的安全防范不容忽视。近年来,盗窃、抢劫小超市、代销店案件增多,而代销店又是人员易于集散场所。派出所一方面要组织业主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另一方面要在代销店中物建信息员,了解治安动态,强化安全防范。在乡镇可由综治部门组织村委会干部、内部单位治保人员配合派出所民警轮流巡逻防范;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独立的宿舍要实行全封闭管理,设立专职警卫看守人员进行防范。

    (三)建立重点管理机制,牢牢掌握农村社会治安管理的主动权。治安管理的范围广、内容多,公安机关在抓好日常治安管理的同时,要抓住重点场所、重点物品、重点人员这三根脉络,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一是加强重点场所管理。首先要加强农村集贸市场、公众聚集场所管理。对这些复杂场所管理要设立治安管理办公室,要与业主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和守法经营教育,对治安突出问题适时开展集中治理,及时发现和打击发生在场所内的“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其次要加强“两口一屋”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的原则,采取“集中清、普遍建、分类管”的措施,全面规范“两口一屋”的管理,对辖区内集贸场所、企业等重点部位的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进行集中治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在公安机关和基层政府建立暂住人口管理机构,形成三级管理网络。对出租房屋逐户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二是加强重点物品的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品,严格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上严格控制,严防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剧毒、放射性等危化物品,加强对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存在的隐患,纠正违规作业,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三是加强重点人员的管理。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以及刑释解教人员和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等重点人员,严格落实责任制,成立帮教小组,落实帮教责任,实施有效控制和管理帮教,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减少重新犯罪,并为破案提供线索。

    (四)建议乡镇政府加大社会普法教育的力度。普法教育是党中央为解决我国社会法律知识和意识普遍过低的重大决策。目前已进入了“六五”普法期,但是过去的普法社会成效并不明显,农民的法律意识还很淡薄,农村也成了普法的死角,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了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因此,建议乡镇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不拘形式,在农村普法上切实下功夫、做文章,真正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为推行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提供相应的法律素养条件

    (郸城县人大常委会 孙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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