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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2013/12/12 5:51:11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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