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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议案审议办理的规定

    2014/4/18 10:27:08 浏览次数: 【字体:

     

    201435日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现对本次大会议案的提出、审议和办理,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议案的范围

    (一)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代表团、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议案。

    (二)依法应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机关或其他组织处理的问题(例如,修铁路、修公路、修电站、建工厂、办学校、划拔某项专款等事项,都是属于政府的职权范围)以及人民法院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不要作为议案提出。

    二、关于议案的审议和办理

    (一)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或者并交本次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二)代表团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大会提出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本次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三)向本次大会提出的议案,经审议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四)向本次大会提出并被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之前,提议案单位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三、关于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20143812时为向本次大会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超过截止时间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四、关于提出议案的注意事项

    (一)代表提出的议案,一要写明所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二要写明要解决该问题的理由,三要提出解决的办法。

    (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时,应分别按“提议案人”和“附议人”栏中的要求填写。在同一件议案中不要重复签名。

    (三)代表团向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代表团团长签字后,再送大会秘书处组织议案组。

    (四)为便于办理,所提议案应一事一案,填写一份议案纸,不要把两个内容不同的事,作为一份议案提出,写在一份议案纸上。

    (五)代表向大会提出的议案,要用会议的议案纸,并按要求将内容、姓名、详细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及邮政编码等书写清楚。议案字迹潦草不清的,由代表团工作人员协助抄清后,再送大会秘书处组织议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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