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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婚约要彩礼 证据充分获支持

    2014/4/18 20:37:37 浏览次数: 【字体:

     

     

    2013年126,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解除婚约纠纷案,一审判决张甲张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甲彩礼款20000元。

    刘甲张甲张丙介绍于2013农历14订婚,按照农村习俗,刘甲经媒人王某之手将22000元的彩礼款给付张乙张乙随及返回2000元。2013年农历2月底,在双方交往中,刘甲因与张甲性格不和提出解除婚姻,就彩礼返还问题经调解未果。

    扶沟法院认为,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刘甲张甲订婚时,给付张乙彩礼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甲张乙应负返还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扶沟县人民法院 邹鹏举 张国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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