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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病乱投医赔了性命行医不尽责领了刑罚

    2014/4/18 20:50:34 浏览次数: 【字体:

     医生行医关系到患者生命安危,一定要小心谨慎,尽职尽责。否则一旦酿成事故赔偿损失又获刑,就后悔晚矣。1218,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事故案,一审判决张明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共计198567.5元。

    201011,扶沟县卫生局给张明注册、核发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地点在扶沟县曹里乡某村卫生室。2012114,袁某听说张明能治疗牛皮癣皮肤病,就到张明家中求诊。张明看过袁某的病情后承诺6000元包治好,并答应第二天到袁某家治疗。2012115上午,张明携带7副治疗药物到袁某家中为其治疗牛皮癣皮肤病。张明在没有对袁某做任何基本医疗检查情况下,就使用棉油调制的6副药物以涂抹的方式为其进行治疗。下午13时许,张明涂抹药物完毕收取治疗费6000元后离开袁某家。此后,袁某的妻子多次给张明打电话告知袁某患处疼痛、发烧,张明均说是正常反映。1167时许,袁某因使用外用药中毒死亡。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测,袁某血汞含量:80350ugL,血砷含量:174540ugL;经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尸体解剖检验,袁某系在被治疗牛皮癣过程中使用外用药粉致汞、砷等中毒而死亡。另查明,张明在案发后已赔偿袁某亲属经济损失51000元并退还治疗费6000元。张明于201349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明身为乡村医生,其在治疗前未对袁某进行基本医学检查,在治疗期间,又一直不在诊疗现场,未尽到医生职责。其医疗行为致袁某死亡,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应负完全责任。张明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以致造成就诊人员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张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其部分赔偿袁某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张明在诊疗过程中致袁某死亡,应赔偿其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经济损失。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扶沟县人民法院 李春相 罗红艳 邹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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