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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浮桥成了断命桥谁之过?

    2014/4/18 20:52:57 浏览次数: 【字体:

     

     

     

    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张老太元宵节当天过浮桥被溺水身亡一事,经过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公开公平公正审理,2013年1112最终尘埃落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乙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老太丈夫及四子女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117122.24元;甲地产及水利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张老太丈夫及四子女的其它诉讼请求。

    张老太今年65岁,元宵节当天上午吃过早饭后,与街坊商量一同前往县城一峰购物广场购物,回来途中散步到原钢盖厂院内。当走到古城干渠旁时,看到渠上面有临时搭建的小浮桥(当时是竹笆、木梯、钢管搭建),张老太心想,从浮桥上直接过去可以走近路,以缩短回家的行程;于是,张老太径直行走上浮桥,令张老太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当行至中间时,不料,竹笆不牢固,当即断裂,张老太落入渠中,虽经奋力挣扎,但年事已高,虽被居民发现呼喊施救,但终究还是断送了性命。待居民报警,公安民警赶到时,张老太已停止了呼吸。张老太的家人在极度悲痛料理完后事后,一纸诉状将房地产开发商、建筑公司、水利部门告上了法庭。

    扶沟法院经审理查明,古城干渠位于甲地产开发的丙花园小区院墙西侧。2011510,甲地产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地产作为开发商将丙花园小区工程承包给乙建筑公司。事发小浮桥系乙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后,因在古城干渠西侧租赁居民丁的房屋为其工人生活居住用,为工人方便出行,将原扶沟县缸盖厂的西院墙拆除,利用建筑设施临时在古城干渠上搭建了向西通过浮桥一座,工程快竣工时,将浮桥拆除。但仍残留本案案发的简易浮桥,没有设立警示标志。

    扶沟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建筑公司为方便工人生活出行,在未申报和经水利部门批准情况下,在河道上搭建浮桥,又未设立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张老太在过桥时不慎落水溺水死亡,对此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由此给张老太家人造成的损害,乙建筑公司应当按次要责任予以赔偿。张老太年满65岁,明知浮桥通过存在危险,而仍上桥行走,对自己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综合全案分析,搭建浮桥所用的竹笆、钢管均是乙建筑公司的施工设施,且有证人证言相印证,故能够确认简易浮桥是乙建筑公司所搭建。乙建筑公司所举三位证人均是其公司的员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证言内容存在瑕疵,故乙建筑公司称浮桥不是其搭建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张老太的丧葬费参照2013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计34203÷2×30﹪=5130.45元。张老太的死亡赔偿金参照2013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计20442.62×15×30﹪=91991.79元,张老太家属的精神抚慰金按20000元酌定,上述款项合计117122.24元。由乙建筑公司予以赔偿。甲地产及水利部门对本次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启示:此案虽然审理结束,但他留给我们深刻的启示。张老太年仅65岁,身体硬朗,子孙满堂,本该安度晚年、共享天伦之乐;不料,却因“走近路”而踏上没有安全保障的浮桥葬送了性命。实在令人悲痛惋惜。作为老年人,要学会自我保护,自我照顾,时刻把自身安全放在首位;作为子女,要常回家看看,多陪陪老人,时刻把老人的冷暖放在心上。建筑公司作为高楼大厦、道路桥梁的施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决不可为一时方便,一己私利而忽视安全生产工作,时刻牢记“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要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并常抓不懈。

    扶沟县人民法院 邹鹏举 李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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