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周口人大网 >> 依法·释案 >> 社会法制 >> 浏览文章

    马虎哥遇醉酒男 你丢性命我赔钱

    2014/4/18 20:54:50 浏览次数: 【字体:

     

     

     

    2013年1115,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张甲的家人赔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上两项中的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113679.9元。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34251410许,刘乙驾驶豫A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扶沟县白冯线送货时,由于观察不周、未保持安全车速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醉酒驾驶驾驶两轮电动车的张甲发生相撞,造成张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乙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甲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甲经扶沟县某镇卫生院、扶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花去抢救、治疗费、检查费等共计1679.9元。张甲生前系扶沟县卫生院在岗正式职工,为非农业户口。张甲现有两个姐姐,父母均健在。张甲所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系201297购买,价格为2900元。该辆电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严重,经专业维修人员初步评估需维修费用2180元。肇事车辆豫A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实际车主为李丙,该车辆在郑州中人寿财保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013927,经扶沟法院调解,张甲的家人刘乙李丙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达成协议。刘乙李丙愿于2013928之前向张甲家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000元。对于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承担的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外,刘乙李丙应承担的其余损失,张甲的家人予以放弃。

    扶沟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害的,侵权人依法应予赔偿。刘乙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刘乙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刘乙与车主李丙对因该起交通事故给受害人所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张甲家人刘乙李丙就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外受害人损失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对于张甲家人所诉请郑州中人寿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赔付的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分散风险以维持社会稳定,其社会公益性从而保证受害人能及时得到相应赔偿。张甲家人所诉请的因受害人张甲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理部分应由郑州中人寿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各项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上述判决

    (扶沟县人民法院 邹鹏举 高同林)

    相关阅读:

    Copyright © 2021  www.zkrd.gov.cn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版权所有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办
    豫ICP备15036050号-1 豫周公网安备:41160002130013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太昊路中段 值班电话:0394-8357398 信箱:zkrdxck8026@163.com
    技术支持:中原传媒
    总访问量: 4874315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