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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俎代庖签保险 又伤亲情又伤钱

    2014/4/18 20:56:58 浏览次数: 【字体:

             出于亲情信任将存款交其保管,然,未经允许擅自为其购买保险,既伤害亲情又劳民伤财,实在不可取。2013年1120,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判决确认张甲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于200876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甲保险费15110元;驳回张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外人张乙曾系太平洋寿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张甲张乙丈夫系亲戚关系,因张乙丈夫在邮政储蓄银行工作,张甲在外地打工期间,相继将其收入委托张乙夫妇进行存款。200876张乙在未经张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张甲的名义在太平洋寿险公司处投保万全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单一份,并用张甲委托其夫妻保管的现金代为交纳了2008年至2012年五年的保费15110元,签订保险合同时张甲本人未到场签字也未进行体检。2013年元月份,张甲从外地打工返乡,张乙告知为其代购保险之事,20131 24日,张甲太平洋寿险公司补办了保险单及投保单。之后,因张甲不同意追认该保险合同遂诉至法院。

    扶沟法院认为,张乙作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太平洋寿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张乙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未经张甲同意没有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张甲的名字与太平洋寿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未经张甲追认,该合同对张甲不发生效力,属无效合同。签订保险合同后,张乙又擅自用为张甲代管的现金交纳了五年的保险费15110 因保险合同无效,太平洋寿险公司依据该保险合同取得的保险费应当返还张甲张甲要求太平洋寿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利息损失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扶沟县人民法院 邹鹏举 张萌 张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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