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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耿宝山:关于司法监督的实践与思考

    2014/7/29 10:56:33 浏览次数: 【字体:

     

     

    西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耿宝山

    开展司法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做好新时期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西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优化发展环境、服务经济建设为立足点,以加强司法监督、推进依法治县为着力点,以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高度统一为基本原则,依法监督“两院”的司法行为,保证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推动西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靠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切实体现了对党和人民的高度负责。

    一、围绕“两院”报告,开展审议监督

    听取和审议“两院”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基本形式,也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我们紧紧抓住这个重点,从提高审议质量入手,强化了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一是认真审议人代会期间的“两院”报告。每年人代会期间,组织各代表团人大代表认真听取和审议“两院”报告。要求法院和检察院班子成员带队,分别到各代表团列席会议,当面听取代表建议意见。对代表反映较为集中的,要求“两院”主要负责人当面答复代表,直至代表满意为止。二是围绕“两院”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坚持从支持出发,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把推进“两院”工作的顺利实施,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作为司法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确定审议议题,进一步突出监督重点,规范监督程序,取得了良好监督效果。近年来,我们先后把民事审判、法院执行和检察院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等工作作为审议议题,听取“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有力地促进了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开展及检察院执法监督工作的落实,增强了司法机关严肃执法的自觉性。三是狠抓审议意见的落实。对“两院”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常委会责成有关委室,认真抓好督查落实和信息反馈,使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及委员们所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得到切实落实,审议监督质量不断得到提高。201310月,在西华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我们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审判工作的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监督的报告。会上,委员们提出审议意见13条,其中关于刑事审判工作的7条、关于刑事诉讼监督的6条。目前,这些审议意见均得到了较好落实。

    二、健全监督机制,完善制度监督。

    人大对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为保证司法监督权的有效实施,我们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一是建立人大代表与法检两院“双沟通”制度。法检两院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通报司法情况,人大代表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反映选民对司法工作的建议意见,并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整理后向法检两院通报,切实加强了人大代表与“两院”的沟通。二是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和司法评议工作。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组织常委会成员、人大代表,视察检查司法部门工作,让人大代表评议执法情况,促使公、检、法、司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近年来,先后对《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对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司法机关进行了人民满意度测评。三是坚持重大案件和抗诉案件向人大报告。“两院”受理的重大案件,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有效保证了人大常委会的知情权四是参加庭审旁听。对法院开庭审理的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人大常委会组织委员和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对法官、检察官在庭审中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以及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向司法机关通报,督促其认真整改。今年以来,先后组织省、市、县人大代表,旁听了我县市政监察大队大队长高某渎职贪污一案的庭审情况,参加了赵某控告周口监狱管教干警伤害嫌犯人身一案的听证会。随着这项制度的不断完善,进一步规范了庭审程序,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五是对公检法实施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明确了监督的原则、对象、程序和责任,使“两制”的监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强化和提高了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三、围绕典型案例,强化信访监督

    信访监督是人大监督的重要渠道,为保证信访监督规范实施,我们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人大信访监督界定、监督原则、监督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使信访监督有所遵循、便于操作。一是选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作为信访监督的重点。特别是对个别“关系案、人情案”,我们及时介入,实施信访监督,有效促进了这一问题的解决,切实推动了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执法。二是认真接待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新《信访条例》明确规定,涉法案件由各级大信访分流到人大和法检两院处理,并要求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面对新形势,我县人大常委会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实行常委会机关首问责任制;坚持对每月的涉法涉诉信访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重点通报;加大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力度,帮助落实来信来访人的合理要求。县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86件。其中信件41件,来访145人次。实施个案监督的典型案件17件,均得到较好解决,有效维护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听取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及时了解情况、交流意见,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对案情复杂、久拖未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实施重点监督。同时,对查实司法人员在办案中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督促司法机关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查处结果。

    四、依法任免司法人员,规范人事监督

    司法工作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办案质量和司法公正。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好对“两院”工作人员的任免权,是实现人大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前提。我们对“两院”提请任免的工作人员,注重严把五关。一是考察关。对“两院”提请人大任免的人员,人大常委会组织考察组进行详细考察,广泛听取群众评议,考察其法律意识和公正执法观念,保证所任命人员有较强的政治观念和业务能力。二是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关。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对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根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要求,结合司法实践出题,严密组织考试,对考试不及格者暂缓任命。三是审议表决关。常委会审议表决是任免工作的关键环节。我们采取多种措施,让委员们充分发表审议意见,审议中对个别拟任命人员一时难以统一认识的,交由提请机关进一步考察,切实保证审议质量。四是任命关。在任命书颁发仪式上,拟任职人员首先表态发言,常委会领导讲话提出要求和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对被任命人员进行再教育,增强其人大意识及任职后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五是任后监督关。我们通过平时的考察评议、走访代表、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实施任命后的监督。对确不称职或有违法违纪现象造成严重后果者,该罢免的罢免,决不姑息手软。同时,我们建立了法官、检察官监督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任期目标责任书、年度履职情况、年度代表评议情况、个人在专项工作中的表现等。法官、检察官监督档案的建立,切实使监督人与监督事得到了有机结合,增强了司法监督的效果。

    回顾近年来的司法监督工作,我们的收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证了宪法和法律法规在地方的贯彻实施。通过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监督全县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大事项,把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负责有机结合起来,把实现最广大人民利益与保护当事人利益切实统一起来,有效保证了宪法和法律在县域内的贯彻实施。

    二是促进了司法公正。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没有制约的权力就容易被滥用,就容易产生腐败。加强司法监督,有利于增强司法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利于司法人员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有利于促使司法机关加强廉政建设,真正做到严肃执法,公正裁判,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三是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直接决定社会公平正义。随着司法监督的不断规范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快,我县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

    四是推动了和谐社会建设。目前,我县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明显减少,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在近几年的工作中,我们深切体会到,依法开展司法监督,要坚持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党的领导同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是一致的,是人大做好司法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就是要把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贯穿到人大监督司法工作中去,保证党的意志在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中得到体现。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更好地发挥人大监督作用,而人大司法监督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又可以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因此,人大常委会在开展司法监督工作中,必须坚持党领导的原则,牢固树立党的观念,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党的理论指导司法监督工作,围绕党委中心定位司法监督工作,坚持重大事项向党委汇报,靠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体现对党和人民负责。

    二是坚持依法监督。依法监督原则,实际上就是司法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就是按照《监督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和工作原则开展司法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和职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宪法和法律是人大各项工作的基石。而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对象、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都要符合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在行使司法监督权过程中,监督的意见和建议必须符合《监督法》、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如人大在实施个案监督时必须符合有关刑法、民法及其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在上述方面都做到了依法监督,才能保证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和正确性,监督也才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三是坚持集体行使监督职权。集体行使监督职权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形式(会议制)决定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特点。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他的最大特点是集体负责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司法监督也不例外,为了保证监督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从监督内容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到监督结果的形成,都应按照《监督法》规定的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都无权作出决定。如对某一具体案件要不要监督?如何监督?都应经集体研究决定。

    四是坚持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这是国家机关职权分工原则在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中的体现。在开展司法监督,特别是个案监督工作中,要尊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能代替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人大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启动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程序或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如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等来纠正违法判决和决定。对具体案件监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出现有问题的案件,要及时转交司法机关办理,督促司法机关启动内部监督程序和司法机关相互监督机制,依法处理,而不能越俎代庖,作出裁决性决定或者提出倾向性意见。

    包括司法监督工作在内的我县人大各项工作,一直是在上级人大的关心指导和党委的高度重视下开展的,我们的每一点进步,都饱含着领导的关心厚爱。我们深知,我们的做法还很不成熟,许多认识还很浮浅,一些提法还需要探讨。我们真诚地希望各位领导给予我们更多帮助和指导。今后,我们将在上级人大的关心指导下,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倍加努力、扎实工作,努力在人大工作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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