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周口人大网 >> 理论实践 >> 理论探讨 >> 浏览文章

    “不直接处理问题”浅析

    2015/3/25 15:00:03 浏览次数: 【字体:

     

    *王鸿任

    代表法规定:“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其实,不仅是在代表视察时,诸如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调研、审议报告、小组活动等履职活动时,都不直接处理问题。人大工作的这一基本原则,既是人大工作的特点,也是人大工作的优势,是人大工作性质所决定的。正确理解、执行这一基本原则,对于依法行使职权,做实、做好人大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不直接处理问题”,并非问题没有必要处理。有人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不直接处理问题”,如果还去处理,岂非多此一举!这种认识是偏颇的。“不直接”与“没必要”是含义全然不同的两码事。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含义是:问题是存在的,而且需要处理,仅仅是“不直接处理”。至于由谁处理、怎样处理,这是应该推敲研究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是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以民主集中制方式集体行使职权的,与实行首长负责制国家机关的行权方式是不同的。因此,代表在上述履职活动中不宜直接处理问题,一是代表个人或部分代表,不能以权力机关的名义行使处理问题的权力;二是代表个人或部分代表,对于履职中发现的诸多问题,未必都有妥善处理的能力。但“不直接处理”并不意味代表无权处理,代表有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问题的权利,譬如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即将上述履职活动中发现的对改革发展稳定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交责任职能部门执行落实、处理解决。这样,解决问题的力度更强,效果更好,更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满意。

    不直接处理问题”,并非问题可以高高挂起。有人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不直接处理问题”,那就该谁处理谁去处理就行了。这种认识也是偏颇的。人大代表在上述履职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绝大多数属于“一府两院”工作中的问题,按照法律对“一府两院”职权的划分,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别由人大选举产生班子的政府、法院、检察院行使,处理这些问题的权力自然属于政府、法院、检察院,人大代表不宜越俎代庖、越权处理。那么人大代表在履职中发现的问题,如何由“一府两院”来处理呢?除了前面所说的由人大或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外,更多的是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则需要从实际出发,提出相应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一府两院”办理。必要时还可以依法约见“一府两院”及其所属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当面告知这些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此可见,“不直接处理问题”并不等于可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因为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将“不直接处理的问题”形成建议、批评和意见,交“一府两院”办理,这正是管理国家事务的有效载体。

    “不直接处理问题”,并非问题只须点到为止。有人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不直接处理问题”,只要把发现的问题交给应该办理的单位去办理不就行了么。这种认识同样是偏颇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 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对需由“一府两院”处理解决的问题,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即使对“一府两院”完成了交办程序,也只是处理解决问题的第一步,不能一“交”了事,“点到为止”。正是因为“不直接处理问题”,更要高度关注交办后的处理解决情况,适时督办,跟踪监督,确保实效。长期以来,许多地方一“交”了事的懒作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府两院”敷衍塞责的懒作为行为。在“不直接处理问题”的招牌下,使辛辛苦苦履职活动发现的问题付诸东流。为此,一定要让交办之后的监督手段“硬”起来,对于办理中不负责任、应付推诿的,要依法采取刚性监督措施,该询问的询问,该质询的质询。对于问题特别重大,需要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甚至需要启动撤职或罢免等监督方式的,要果断地采取这些监督方式,以确保问题的处理解决一一到位,让人民群众满意,不负人民群众的重托。(作者单位:安徽省砀山县人大常委会

    相关阅读:

    Copyright © 2021  www.zkrd.gov.cn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版权所有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办
    豫ICP备15036050号-1 豫周公网安备:41160002130013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太昊路中段 值班电话:0394-8357398 信箱:zkrdxck8026@163.com
    技术支持:中原传媒
    总访问量: 4874303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