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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鸿任:代表资格审查的薄弱环节及对策

    2015/4/23 11:19:14 浏览次数: 【字体:

     

    人大代表资格审查是对当选代表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确认的手段,也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法定条件。法律性较强而且意义重大。然而长期以来,对代表资格疏于审查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认为,代表资格审查很简单,代表总数减去迁出的、死亡的、辞职的、罢免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再加上补选的,就是应出席会议的代表数;有的认为,代表资格审查很麻烦,除上面说的,还应审查代表选举全过程各环节是否都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多选区那么多程序,会前那点时间哪里审得清楚!这两种偏颇认识导致一个严重后果:简单“加”“减”,粗略审查。具体表现在审查过程中主要的三个薄弱环节,亟待着力加强。

    一是对换届选举当选代表当选合法性的审查是一本“糊涂账”,多为“囫囵吞枣”式地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对此,应将审查“触角”向前伸展,融入代表选举的全过程,以减轻后期审查的压力。以往对换届选举当选代表当选合法性的审查极少主动性,有时仅对有违法投诉的问题查一查。其实,选举过程中: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2、候选人是否具有选民资格;3、候选人名额是否符合法定差额比例;4、参加投票选民是否符合法定人数;5、获得赞成票是否符合法定当选票数;6、选民自主投票、委托他人投票、流动票箱投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计票是否合法有效。这七项应作为重点审查内容。既要有投诉必调查,更要充分发挥各级选举机构主动指导、监督、服务功能,把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结合起来,把全程审查与会前审查结合起来,把选举工作职能部门检查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结合起来,真正让审查成为一本明白账。

    二是对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代表资格终止的审查是一本“马虎账”,多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式的不了了之。对此,应严格制度执行,一视同仁地依法对待,对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代表资格的终止绝不姑息迁就。代表法规定代表资格终止的七种情形:1、迁出或调离的;2、辞职被接受的;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4、被罢免的;5、丧失国籍的;6、被剥夺政治权利的;7、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中六种情形执行到位的情况是好的,唯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代表资格的终止,失之过宽,马虎了事。每当审查这种情形的代表资格,扯皮现象就出来了:这个说托某某捎口信请假了,那个说打电话给某某讲过了,涉及人又说“真的说过了。”似乎就不属于“未经批准”了。其实须确有正当理由,在会前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请假报告,而且要经过批准才可缺席会议。即代表法规定的:“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而不是像上述那样“说过了”就行了。要建立严格的参会代表登记制度,对未经批准的缺席者实名公布,并谈话告诫。对因此需要终止代表资格的要执行到位,不可迁就。

    三是对补选代表当选合法性的审查是一本“空头账”,多为“免检”式地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对此,负有职责的工作部门不能因为量小而不为,更不能因为事涉领导干部而失语,应当依法补选、一视同仁。届中补选代表,尤其是补选县、乡人大代表,数量很少,多数情况下是一个选区补选1名代表。而且常常是因为县、乡领导干部工作调动,补选新调入的领导同志为代表。布置补选事宜之后,就几乎再无人问津。选区说补选当选了,谁都不会有丝毫的怀疑。可往往选区没有进行任何补选工作,补选成了一本“空头账”。其实,对补选代表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同样是相当重要的,其审查重点:1、补选代表的选区或选举单位代表名额是否空缺;2、选民是否进行了核对登记;3、实行差额选举还是等额选举,是否经选民讨论确定;4、候选人是否经过选民协商确定并在投票前公布;5、是否有挤占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现象;6、参选人数、当选票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补选结果是否及时公布。细致地将这些环节一一审查清楚,再确认补选代表的资格是否有效,就可以有效地杜绝“空头”补选的问题了。

    (作者单位:安徽省砀山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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