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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再犯罪问题之初探

    2015/11/12 9:21:42 浏览次数: 【字体: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每个家庭乃至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一些影视作品的潜在影响,近年来未成年犯罪从数量到类型均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未成年人再犯罪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当下,如何教育未成年人真正晓事理,明利害,如何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再犯,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一、未成年人再犯的主要特点

      1、涉案类型相对集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为暴力型犯罪和侵财型犯罪,从近年办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来看,未成年再犯的案件主要是抢劫和盗窃犯罪。

    2、涉案人员文化水平较低。未成年人再犯多数只有初中文化,他们过早的离开校园,缺乏必要的文化常识和法律知识,特别是法律知识几乎为空白,使他们不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

    3、前后实施犯罪行为间隔的时间较短。多数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发生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缓刑考验内,有些未成年人甚至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比如:嫌疑人杨某某,1998年出生,2015年2月因涉嫌盗窃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案件的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其再次因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

    4、家长对子女疏于管教。不少未成年再犯属留守儿童,有些虽然和父母生活在一起,但是亲子关系不融洽,平时与父母缺少交流沟通,初次犯罪后父母不能对他们进行及时有效的教育和心理帮助,以致他们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二、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原因

       1、初次受到的法律惩罚较轻。我国法律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一直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且《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未成年犯的累犯制度,大大降低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成本。未成年人犯罪后,由于刑罚较轻,往往造成犯罪人不能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威严,不能真正从中吸取教训。

    2、家庭教育缺失。多数未成年人再犯的父母对孩子平时疏于教育管理,在对子女关爱上存在着片面的,甚至错误的认识。他们往往只关心孩子的物质生活,不注重培养孩子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行为习惯。片面的认为让孩子不缺吃不缺穿,物质上不委屈孩子就是对孩子最大的疼爱,孩子大了自然会学好,因此疏于管教,不能对孩子的不良“苗头”进行及时的察觉,更谈不上纠正和教育了,以致于这些未成年人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3、社会化程度低,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未成年人再犯的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水平低下,生存能力较差。很多有“前科”的未成年犯由于自身文化水平和素质较差,缺少生存技能,缺乏社会竞争力。对于重新融入社会,他们往往表现出不适应的心理,产生自暴自弃的想法,最后因为恶习难改,又难于生存,继而再次犯罪。

    三、未成年再犯的预防

    1、严格贯彻处罚宽严并重原则,增强法律的威慑力。正确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刑事政策,做到宽容但不纵容,过度的轻刑化处理,有失司法公正,也不利于未成年的违法犯罪的矫正,甚至会造成未成年人不畏惧法律的错误认识。对具有劣迹、主犯、首犯、经有关部门多次教育拒不悔改;属于黑恶势力性质;作案手段残忍等恶劣情节的应该相对从严打击。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也较大,只有依法给予较为严厉地打击才能起到相应的震慑作用。避免过分强调感化和教育而忽视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加强家庭教育,重视行为引导。家庭教育主要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通过言传身教,在思想上、道德上,对未成年人关怀、引导和帮助。作为未成年人,在成长的过程中,行为偶然出现一些偏差是正常的,也是可以理解原谅的,但关键是要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纠正。被判处缓刑、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家长应多与孩子沟通交流,了解孩子基本的物质和精神需要。要安排好其日常生活,继续上学的,家长要经常与学校联系,了解其在校表现;失学失业在家的,要严格约束其行为,控制其与社会闲散人员的交往,避免其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3、加强教育帮扶工作,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由于未成年犯受教育程度低、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择业范围相对较小,重回社会后也易受到歧视,所以,未成年人的教育帮扶工作需要司法、妇联、民政等部门的共同努力。同时还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调动学校、社区、村委会、未成年保护组织、社区矫正组织等社会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对未成年人进行全方位的帮扶教育,让失足未成年人通过切实有效的教育和改造,悬崖勒马,重新做人,早日步入正常的生命轨迹。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戚发政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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