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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院成功抗诉一起量刑畸轻案件

    2015/11/12 9:24:13 浏览次数: 【字体:

    被告由有期徒刑三年改为十一年

    近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提出抗诉的被告人邓某某、沈某某强奸一案,经商水县人民法院重审后,认定被告人邓某(未成年人)犯强奸罪,由有期徒刑三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零七个月;被告人沈某犯强奸罪,由有期徒刑三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经审查,2013年7月29日晚,被告人邓某、沈某伙同李某(刑拘在逃)骑两辆摩托车找到曾经与邓某有过一面之缘的受害人岳某,后三人将岳某挟持到商水县城一家宾馆,并在该宾馆的二楼、四楼各开一个房间。被告人沈某让邓某和李某上楼后,在房间内强行与岳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告人沈某上楼,邓某与李某先后下楼单独到房间内强行与岳某发生了性关系。商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对二被告人均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该案判决后,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二被告人依法应当按轮奸情节确定刑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商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未认定二被告人具有轮奸情节,属认定事实有误,从而适用法律错误,且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请示汇报后,依法就该案提出抗诉。

         该案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商水县人民法院认定了被告人邓某、沈某主观上具有共同侵害受害人的共同犯意,客观上实施了轮流强奸受害人的行为,认定了二人的轮奸情节,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马娟娟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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