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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鸿任:辞职应及时 受理须尽快

    2015/12/31 10:36:32 浏览次数: 【字体: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这是地方组织法的明确规定。同样,担任上述“一府两院”职务的人员,也不得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果担任,也必须辞去原任职务。然而是在担任新的职务之前辞去原任职务,还是担任新的职务之后辞去原任职务?有两种观点和做法:一是先辞后任;二是先任后辞。主张先辞后任的认为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任职人员担任法律规定的“不得担任”的职务;主张先任后辞的认为法律规定的表述就是“担任”在前,“辞去”在后,先任后辞理所当然。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并主张在任后辞职时间的把握上务必抓紧,既应及时提出辞职,又须尽快受理辞职。
     
    凡需依法经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任免的职务,都存在着当选或落选、通过或不通过的可能。不论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调整到“一府两院”任职,还是“一府两院”任职人员调整到人大常委会任职,如果都没有调离原来任职的行政区域,若暂不辞去原任职务,即使选举时落选或任命时未获通过,仍然可以继续担任原任职务;若先辞去原任职务,在选举中当选或任命时获得通过,自然是理想的结果,要是落选或任命未获得通过,就会给下一步的职务安排带来被动。法律规定也是说“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就必须辞去原任职务,而不是说“拟任”或提名为某一职务候选人就必须辞去原任职务。因此,先任职后辞职比较稳妥。
     
    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而非随时的、频繁地召集举行。因此,干部在担任上述新的职务后,未必就能立即遇上常委会会议受理辞职事项。新任职务与原任职务在短时间内可能会有交叉现象,对这种现象不能视为是对法律规定的违背,而是依法运作辞职程序的必须。自应辞职人员提交辞职请求,辞职程序即为开始,至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辞职程序即为结束。关键在于应及时提出辞职、尽快受理辞职。何为“及时”、何为“尽快”?在新的职务任职到位之后,应辞职干部即提交辞职请求则为“及时”;在辞职请求递交后召开的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受理辞职即为“尽快”。然而在许多地方对这一时间地把握上是不够严肃的,认为干部履新后,对原任职务的工作已经不再过问了,至于辞去原来的职务无非是早一天迟一天的事情,无关大局。其实,不论是干部本人提出辞职请求,还是人大常委会受理辞职事项,无故拖延都是不能许可的,都是对法律规定的有失敬畏。对及时辞职、尽快受理,不仅要形成高度自觉,而且要通过建立制度予以规范,让辞职如同任职一样,都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运行。对缺乏这方面法律常识而未及时提交辞职请求的,干部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提醒;而各级人大常委会更应将接受辞职请求的事项,摆上依法行使任命权的重要议事日程。(作者单位:安徽省砀山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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