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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鸿任:为“严以用权”而“搁置”

    2015/12/31 10:42:4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人事任免办法中规定:“一府两院”的人事任免案,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初审后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也就是说既可以提请,也可以暂不提请。如此规定,尤其是作出“暂不提请”的决定,即对人事任免案行使“搁置权”,这是否违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回答应该是否定的。这种“搁置”并非消极作为,更不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来阻碍常委会行使法定的任免权。而是为“严以用权”所采取的有效措施,为提高常委会会议效率打好基础,为提高常委会任免效果提供保障。
     
    地方组织法在赋予主任会议职权的规定中,尽管没有“搁置权”这样的字眼,但其规定的含义中是含有这种权利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而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其中就包括将需要由常委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负责向常委会提请议案的主任会议,自然不能是来者不拒、去而不留的“中转站”。否则,还要主任会议先行审议什么呢?“一府两院”的人事任免案,之所以要由主任会议先进行初审,而不是由“一府两院” 直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实际上就赋予了主任会议前期审查把关的职权,主任会议审议认为适宜提请的提请,暂不适宜提请的当然应予搁置。
     
     “搁置”,既不是无理由地拖延,更不是一搁便就此了事。因为人事任免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而不是像以往某些人想象的那样只是“走个过场”。对“一府两院” 人事任免案所涉及的人员,是否属于人大常委会的任免范围,提请任免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自各渠道的信息有无涉及不宜进行任免的重大问题等等,均系主任会议决定提请还是搁置所考量的重要内容。因为常委会会议约两个月才召开一次,相对主任会议来说,与会人员较多,审议时间较紧,不允许议案中有诸多不甚清晰的内容,若主任会议将那些连自己也没有弄清楚情况的议题,不负责任一股脑儿地提请常委会审议,不仅会影响会议效率,还可能导致严重不良后果。因此,主任会议决定的“搁置”是一种负责任的积极作为。
     
    主任会议决定搁置的人事任免案,在决定搁置的同时,应根据搁置原因,确定专人或工作机构负责搁置后的通气、了解、协调等工作。弄清疑问,说明情况,该补充的补充,该纠正的纠正,该撤销的撤销,从而形成适宜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任免的议案,这才是“从严从实”的应有担当。而主任会议搁置决定及其后续工作的规范化,则是取得搁置最佳效果的保证,这就需要在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规定中,对许可搁置的范围,搁置后的处置,作出操作性较强的具体规定,以避免主任会议行使搁置权的随意性,更好地发挥“搁置”对常委会行使好任免权的保障作用。(作者单位:安徽省砀山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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