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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思考

    2016/6/1 14:00:26 浏览次数: 【字体:

     

        决定权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对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作出决策和部署的权力,为宪法和法律所赋予,是衡量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是否享有国家权力的标志之一。决定权的正确行使,对于把党的意图变为国家意志,体现同级党委对地方国家事务的领导,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目前许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都相继制定出台了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但由于受到主客观上的一些制约因素,致使这个规定比较笼统,具体在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在实际运作中作用不大。造成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在现行的以党委领导为中心的权力辐射体制下,人大工作在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力度的大小,同时又必然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形成地方人大常委会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与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存在有一定的反差,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上出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目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讲,一是在思想认识上有顾虑。行动上不积极,往往把人大常委会只当做一个监督机关,忽略了其决定职权的地位,担心过多强调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怕被认为是向党委要权,与政府争权,担心“越位”而不敢大胆决定;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怕党委责怪越权,怕“一府两院”说人大的手伸的太长。二是由于党委领导、权力机关决定、行政机关执行这样一种人民决定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力运行机制在目前的政治社会条件下尚未形成,本应当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一些重大事项,常常被同级党委或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替代,使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在很大程度上被虚化、搁置;三是各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还处于探索阶段,在重大事项的判断上,界定不清,把握不准,哪些事项该由人大决定,哪些不该由人大决定,含糊不清,缺乏比较成熟的经验。四是在决定的质量上,由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业务素质、专业水平、知识结构、议政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作出的决定,有的质量不高,可操作性较差。

        地方人大各项职权中,行使最不好的就是决定权。从总体上说,人大的决定权行使不够充分,是一个薄弱环节,造成重大事项决定权不能够很好行使的原因:一是“一府两院”本该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不主动提交。二是以党委决策权替代了人大常委会决定权,认为具有最高决策权的党委常委会都拍板定案了,还上什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或认为人大常委会就应该只是听听汇报,提些意见和建议,没有必要提请决定。三是以党委或者行政令的形式行文,避开了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程序。四是对一些有实质性内容的事项,不愿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如本行政区内地方财政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项目、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重要情况、决定重大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环境整治等。五是在人大常委会自身的原因,对该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不主动决定,也存在你不提请,我不讨论的现象。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识。六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人大常委会有重大事项决定权,但过于笼统、宽泛、原则,不便于操作,对党委决策权、人大决定权、行政决定权的范围也没明确界定,从而淡化了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行使。

        目前,国家法律对人大行使决定权的规定主要有三类:一是地方组织法明确列举由人大行使的;二是有关单行法律明确规定提交人大决定的;三是宪法、地方组织法概括规定的,如“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等。前两类,由于法律规定明确,在具体工作中比较好把握,决定权行使得也比较充分。第三类,由于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实践中难以理解和把握,容易引起争议。

         近年来,各地在人大常委会在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我认为,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还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认真学习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将其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全过程。目前,地方人大对重大事项哪些该由地方党委决策,哪些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工作中感到比较难操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操作制度。二是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在实际工作中,注重把握好合法性、全局性、群众性、协调性和可行性等原则。人大在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同时,对一些虽然也比较重要,但属于工作程序性的一般事项,如决定设立工作机构、通过工作制度、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等,也应认真对待,依法审议决定。三是地方人大应尽快制定和完善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范性文件,尽早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于实际操作,为充分行使决定权提供保障;同时尽快从立法层次上准确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使地方人大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能有操作性比较强的法律依据。四是建立健全决定、决议落实反馈制度。五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必须加强自身建设,以适应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需要。人大行使决定权,要讲求科学性和实效性。事先应根据审议的议题,做好调查研究,倾听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讨论审议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严格依法办事;对作出的决议、决定,要跟踪督办,抓好落实,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川汇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王增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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