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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主要工作职能

    2016/6/3 15:41:32 浏览次数: 【字体: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有关城乡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三)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指导全市县(市、区)和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四)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及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九)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行使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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