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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2016/6/8 16:06:49 浏览次数: 【字体:

    (2007年10月12日周口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市人

    大常委会了解社情民意、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

    干规定》、《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坚持分别受理、综合分析、统一交办、定期反馈、严格督查的原

    则。

    第二章  来信来访的受理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

    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分别受理。
    人民群众来访,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公室)统一接谈。涉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

    机构、办事机构职责范围的来访,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派人参与接谈。
        第四条  全国人大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发函交办的信访件,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的信访件,信

    访人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来信及市人大代表本人或者其转

    递信访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由信访办公室受理并按规定负责交办。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收到信访人来信后,应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逐

    项登记。其内容按照职责分工属于应由各受理单位研究处理的,由各受理单位负责研究处理;其内容不

    属于本部门职责的,由各受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信访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信访办公室受理的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要求对

    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来信来访,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定期进行综合分析。
    第七条  信访办公室受理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依法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

    评和意见或者因本人被罢免代表资格提出的申诉,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

    作委员会由其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定期进行综合分析。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办理信访件后,将信访件连同办理情况交信访办公室归档。

    第三章  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

    第九条  信访办公室每季度应对信访信息和信访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综合分析应全面反映本季度内

    来信来访的情况和趋势。分析的重点是: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改革发展中带倾向性的

    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民主法制建设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对人大工作的意

    见和建议。
    第十条  信访办公室应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以及为市人大代

    表进行视察、专题调研等提供信息和建议。
    第十一条  信访办公室对信访情况、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和建议应分别通过《信访反映》等形式进行反

    映,由分管领导审核确定发送范围并签发。
    第十二条  信访人给主任、副主任来信反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乱纪的典型或者重大案件

    ,关系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涉及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性、全局性的重要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社会动态,

    信访办公室应及时汇总和分析,每月通过《给主任来信情况》,经分管领导签发,报送主任会议组成人

    员。
    第十三条  信访人反映的涉及县处级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政治敏感问题、以及其他不宜扩散的重要

    情况,信访办公室应及时请示,由分管领导审核确定。
    第十四条  为保障向主任、副主任报送的信访件反映情况的真实性,经分管领导批准,信访办公室可以

    请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信访部门协助初步核实情况,或者直接派人调查了解。调查了

    解时有关机关、组织应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需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信访信息,由信访办公室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共同处理。

    第四章  信访件的交办

    第十六条  上级人大交办的信访件和信访人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市

    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的来信来访,需要由政府及法院、检察院和县(

    市、区)及其他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的,由信访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

    原则统一交办。
    信访办公室以专函、信函、统转、介绍信等方式向有关机关、组织交办。
    第十七条  应由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研究处理的信访件,函请市政府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的信访件,函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处理


    应由县(市、区)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的信访件,函请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处理;
    认为应由其他机关、组织处理的,转相关机关、组织。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访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向有关机关、

    组织发函交办:
    反映严重违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信访件;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信访件;
    经核查案件事实清楚却久拖不决的信访件;
    市人大代表本人或者其转递信访人的重要申诉、控告和检举类信访件;
    其他应由信访办公室发函交办的重要信访件。
    前款规定的信访件,经研究认为需要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进行的,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批准

    后,转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批示的信访件,由信访办公室发函向有关机关、组织交办,并

    按其批示期限或三个月反馈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情况,经信访办公室主任批准,应及时向有关单位通

    报情况,提请有关单位依法采取措施,并将办理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
    第二十一条  对反复到上级人大及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上访的人员,信访办公室应排查分析,定期将情况

    报告分管领导并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二十二条  信访办公室发函交办以外的一般信访件由信访办公室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就同一问题在第一次受理后2个月内再次来信,或就同一问题2个月内再次来访,市

    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受理登记或录入计算机后保存。
    上级人大或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转来的重复来信、介绍来的重复来访,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章  信访件的办理和情况反馈

    第二十四条  信访件的承办单位分为市直机关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市

    直机关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

    机构。承办单位负责人是市人大常委会交办信访件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件交办、处理、结果反馈全程

    负责。
    承办单位办理信访件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对处理过的信访件应认真复查,做好工作。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办理信访件责任制,指定有关机构或人员负责市人大常委会交办信访件的登记和结果

    汇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跨行政区域或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信访件,信访办公室可组织有关的承办单位协调

    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信访办公室发函交办的信访件,收函单位应及时落实到具体承办者,收函单位应在三个月

    内向信访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并答复信访人。上级人大交办的信访件,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交办的

    信访件,承办单位应按要求时限反馈办理结果,并答复信访人。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反馈办理结果,承办单位应在办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说明办理情况,办结后及时

    将办理结果报送信访办公室,并答复信访人。

    第六章  信访件的督查督办

    第二十七条  信访办公室可以采取发函、电话、座谈、汇报、调阅卷宗、调查、协调、通报、听证等方

    式对承办单位办理信访件和有关机关处置异常上访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第二十八条  信访办公室的催办、督办等工作,可以视情况与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

    办公室、研究室共同进行。
    第二十九条  根据收函单位反馈的信访件办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经信访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作结案

    或者暂不结案处理。也可经分管领导批准,由信访办公室派人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情况经分管领导审

    核后,告知有关机关、组织。
    第三十条  市人大信访办公室对申诉、控告的比较重大的信访件,必要时可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听取市直有关机关和下级人大常委会办理情况的专题汇报。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办理信访件不力或敷衍塞责的承办单位及其负责人,对处置异常上访不力

    的有关机关、组织及其负责人,可建议采取专题检查、代表视察等形式进行督查,并作为评价其工作的

    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供职和工作评议时,把办理市人大交办信访

    件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的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四条  信访办公室每季度以《信访反映》向有关机关、组织反映各承办单位对信访件的办理情况

    和异常上访处理情况,年底对全年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对反馈率低的承办单位,信访办公室应作为重点

    进行督查。
    第三十五条  信访办公室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召开信访人和有关部门参加的信访听证会。组织听证的费

    用由原处理机关承担。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信访人和原处理机关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听证由信访办公室指定的人员主持,信访人或原处理机关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有权申请回避;
    (四)信访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五)举行听证时,信访人提出原处理机关违法的事实、证据,原处理机关进行答辩和质证;
    (六)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信访人和原处理机关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第七章  异常上访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场所周围,信访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异常上访:
    (一)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呼喊口号,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

    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自残自伤、严重闹访缠访的;
    (四)侮辱、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的;
    (五)利用上访恶意传播疾病的;
    (六)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人民来访接待室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市人大常委

    会人民来访接待室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八)利用信访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为加强对异常上访情况的快速处理能力,防止事态扩大,成立由信访办公室和公安部门组

    成的机关异常上访情况处置小组,负责异常上访情况的处理。信访办公室主任为异常上访情况处置小组

    组长。
    异常上访情况处置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对异常上访的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维护上访秩序,

    确保接待场所安全;维护市人大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依法、快速、妥善处置异常上访事件。
    第三十八条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可能带来其他严重后果的异常上访情况,处置异常上访情况领

    导小组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和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并及时通知有关机关、组织依法采取适当措施。
    第三十九条  异常上访人居住地有关部门,在接到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处置异常上访情况领导小组的通知

    后,应及时到市人大机关协助处理异常上访。对拒不配合或接到通知不及时到场的有关部门,应及时通

    知其上级主管领导。对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信访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四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和会议

    规则,统筹协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是联席会议成员,其所在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及时反映紧急信访情况,并担任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
    市政府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是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其分管信

    访工作的负责人应参加联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是联席会议的召集人。
    第四十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组织、协调、部署机关信访工作;
    (二)研究制定机关信访工作制度;
    (三)听取机关来信来访情况通报和综合分析汇报;
    (四)听取承办单位办理市人大交办信访件情况的汇报;
    (五)研究对办理不力的承办单位的督办措施和处理意见;
    (六)研究确定信访工作重点,提出信访工作建议;
    (七)研究协调其他有关信访工作事宜。
    第四十三条  联席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
    联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联席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十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具体任务:
    (一)信访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督促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纪要,联系成员单位的信

    访工作,汇总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向联席会议通报信访工作情况,提出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协调

    的信访事宜。
    (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件,提出需要由联席会议研

    究协调的问题和建议,解答信访人的相关法律、政策咨询。
    (三)市政府办公室及政府各职能部门应由专人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件,并按期反

    馈。市公安局负责协调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接访的安全保卫工作。市司法局负责律师参与市人大常委会机

    关接访的组织安排和法律服务、咨询工作。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件应当建立责任制,由

    专人负责办理;落实联席会议针对本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人大交办信访件的办

    理情况。

    第九章  信访干部队伍的建设

    第四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和

    法制观念,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并了解各方面的业务知识

    和有关情况,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水平。
    第四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应做到文明、热情、耐心、周到。应严守工作纪

    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

    单位;不得违反工作程序、越权办理信访件;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接受信访人及其亲属的

    宴请或者馈赠。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应为信访部门和信访工作人员做好信访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来信

    来访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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