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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鸿任:考核乡镇人大 重在监督指导

    2017/9/29 10:07:21 浏览次数: 【字体:

            县级人大常委会能否考核乡镇人大工作?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此一直存在争议。认为“不宜考核”的主要理由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与乡镇人大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考核不妥:认为“可以考核”的主要理由是:“考核”并不意味“领导”,而是县级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措施。但持这两种不同观点的人们,对县、乡两级人大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只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没有分歧的。问题在于从理论上厘清这一关系、形成共识之后,在实践中不应偏执一词作为“能否考核”的“排他”理由,而应当积极采取与此关系相匹配的履职措施。

           首先,县级人大常委会未必一定要对乡镇人大工作进行考核。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是本级人大代表,而且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都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为人民代言、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两级权力机关之间不存在像党委、政府系统那样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县级人大常委会即使不对乡镇人大工作进行考核也很正常,并无不妥。尽管这两级人大之间存在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进行工作考核也非实施监督的唯一手段,只能说考核手段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在实践中“考核”、“不考核”的情况都是存在的,但不论是否考核,县级人大常委会从实际情况出发,依法采取针对性较强的措施,对乡镇人大工作进行卓有成效的监督,是很有必要的,因为这是当前人大工作中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

           其次,县级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大工作是可以进行考核的。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乡镇人大“不适当的决议”,由此可见其法定意义上的监督关系是不言而喻的。县级人大常委会考核乡镇人大工作,不仅是对其实施监督的一种有效路径,而且对于建立科学合理的乡镇人大工作评价机制具有积极意义。因此此举不存在违法之嫌。从许多地方多年来实施这种考核制度的实际效果来看,多数地方对乡镇人大工作的促进作用都是比较明显的。尤其是乡镇人大处于各级人大的最基层,既没有“常务委员会”的设置,又不可能配备较多的专职工作人员,通过县级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大工作进行考核促进乡镇人大工作的做法,是值得肯定和提倡的。

          第三,县级人大常委会考核乡镇人大工作,应注重在法律监督和业务指导上做文章。鉴于县、乡两级人大之间的关系,实施考核不宜仿照党委、政府系统那样面面俱到,应当定位于“监督”和“指导”,以促进乡镇人大更好地依法履职行权。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了乡镇人大的十三项职权,履行得如何?应作为考核重点;省级人大常委会基本都制定了乡镇人大工作条例,也是县级人大常委会指导乡镇人大工作的重要依据,乡镇人大在接受指导的实践中做得怎么样?亦应作为考核重点。诸如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的情况、“两学一做”的情况等等,不可谓不重要,但同级或上级党委考核时会必列其中,人大无须重复考核。有些地方的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对乡镇人大考核方案设计上,有内容越来越多、指标越来越细的趋势,不符合中央关于精简达标考核、检查评比的指示精神,应着力纠正。(作者单位:安徽省砀山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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