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周口人大网 >> 代表·履职 >> 代表工作 >> 浏览文章

    宗永伟:加强代表履职监督的几点思考

    2017/11/23 9:18:20 浏览次数: 【字体:

    人大代表由人民依法选举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代表的履职监督是规范代表履职行为,促进代表作用发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方式。近年来,川汇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履职监督工作,大胆探索代表履职监督机制,规范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代表履职积极性,激励代表充分发挥作用。

    一、代表履职监督工作的主要做法

    川汇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履职监督工作,不断提高代表的履职水平和履职积极性,激励代表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地发挥。

    (一)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监督制度。换届伊始,区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川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代表和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办法》、《川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意见》、《川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在闭会期间积极发挥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题作用的意见》,修订完善了《川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等制度。各项制度和办法对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反应民意,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建言献策,主动接受监督,切实履行职责都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有效地加强代表履职监督,促进代表履职积极性。

    (二)创新代表履职监督方式方法。区人大在对代表的履职监督中,不断创新探索,开展了一系列履职监督活动,以提高履职监督实效。

    ——填写履职登记簿。按照《川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代表和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办法》的规定,常委会各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都必须将与联系对象联系的工作开展情况、个人参会的情况、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进行登记,年终交区人大常委会人大选工委汇总,对代表一年来的履职情况适时给予通报。

    ——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中接受监督。区人大常委会倡导全区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参加“五带头三联系一满意”活动。区乡两级人大代表都能主动参与,积极开展人大代表进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集中走访基层听取民意、了解民情;结对帮扶1-2个贫困户,切实为贫困户解决了许多实际困难和问题。同时也广泛征集到群众对人大及代表履职的意见和建议,推动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代表改进工作作风,积极履职。

    ——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区乡两级人大几乎都做到了每年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述职代表除了向选民述职任职以来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选民现场填写满意度测评表外,还现场解答选民现场提出的问题,既让选民了解代表的履职情况,又增强代表的履职意识和履职责任。

    ——探索建立人大代表网上履职服务平台。为使代表更好的履好职,我们正在起草《推进川汇区人大代表网上履职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为代表知情、知政,递交和跟踪议案、建议办理情况,填报参加会议、视察调研情况、联系群众情况、为群众办实事情况等提供网络服务,同时也“晒”出代表的履职情况,促进代表更加积极地履好职。

    二、代表履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区人大在代表履职监督工作中,做了一些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还存在一些需进一步探索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选民依法监督意识不强。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很多选民认为选举不过是一种形式,选谁不选谁无所谓,有的甚至不愿参加选举。对选举不负责任,放松了代表的入口关,致使一部分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的人进入了代表队伍。有的选民不知道《代表法》中还有选民监督代表的条款,认为只要选出代表就行了,至于代表能不能为民办事,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自己管不着。还有的选民尽管知道自己有监督代表的权利,但不知道如何监督,再加上监督本身需要一定的精力、时间,有的还会得罪人,监督结果也不能得到运用。一些干部代表不能摆正位置,与选民直接沟通很少,选民也难以监督。

    (二)代表自觉接受监督不够。人大代表是选民选出来的,选出来之后,有的代表便认为自己与选民没有关系了,往往把自己的代表身份看成是组织安排的结果,是一种应得的待遇,自己的代表行为只是对组织负责,不对选民负责。有的代表认为反正自己的一票无足轻重,没有必要去征求选民对自己执行职务情况的有关意见。不去主动联系选民,接受监督。还有的代表虽然想到了征求选民意见,传达本级人大会议情况,但由于与选民的沟通渠道不畅,无法履行代表职务。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代表法》对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内容、程序、手段上未作明确规定,致使选民对代表的监督难以具体化,难以落实。对代表的监督,往往是由于代表违犯法律才劝其辞职或启动罢免。而对没有触犯法律的代表,不管他有没有参会、有没有为民代言、甚至5年没有提出过一个建议,也可以让他任期届满。“罢免”等手段由于程序不明,选民与选民之间的沟通渠道、反馈渠道不畅等原因也几乎无法实现。同时,法律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代表的监督权力,缺少对代表监督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服务,长期以往,便形成了选民不监督代表,代表不接受选民监督的状态。

    三、建立和完善代表履职监督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代表履职监督的有关法律规定。要从立法层面对代表的履职监督形式、监督内容、监督程序以及监督结果处理做详细的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便于监督者更主动、更有效地开展代表履职监督工作,便于增强代表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代表依法积极履职。

    (二)健全代表工作制度,做到对代表履职监督有章可循。继续坚持代表联系选民及述职评议制度。让代表定期向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汇报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听取意见,接受评议。建立公开公示制度。代表的联系方式和执行职务的活动通过一定途径公开,增强监督的透明度。除《代表法》规定的资格终止条款外,可对长期不履行代表职务的代表,劝其自动辞去代表职务。探索建立代表评价制度。及时总结代表工作情况,对那些认真执行代表职务的,可以推荐为下一届代表候选人,对那些履职不积极的,不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三)积极引导选民和全社会对代表的监督。加强对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的宣传,消除选民与代表仅仅是选举与被选举关系的错误观念,树立起代表与选民是代表与被代表、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认识,并建立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双方的利益和意志能得到共同体现,从而增强其权力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形成代表履职受社会监督和全社会都支持代表履职的良好氛围。

     

                         

    相关阅读:

    Copyright © 2021  www.zkrd.gov.cn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版权所有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办
    豫ICP备15036050号-1 豫周公网安备:41160002130013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太昊路中段 值班电话:0394-8357398 信箱:zkrdxck8026@163.com
    技术支持:中原传媒
    总访问量: 4874286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