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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

    2018/1/13 2:41:03 浏览次数: 【字体: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文件

     

     周人常〔201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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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

    2017年10月30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责,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河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一府两院”处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和市人大常委会对处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环境目标完成情况报告、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及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交由市“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监督议题开展调研、视察工作,全面真实掌握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应当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必要的审议时间,可以举行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议题进行审议。

    第五条  审议意见应当客观准确地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审议意见应当包括:对工作的总体评价,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的时限要求及其他内容。

    第六条  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根据有关报告和常委会会议审议发言,于闭会后三日内归纳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初稿。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议意见的综合工作,并于闭会后七日内,报秘书长同意,送常委会分工联系的副主任审定,形成审议意见草案稿,提交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印发。

    第七条  审议意见应当由与审议议题有关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或者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向市“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当面交办。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牵头召集市“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当面交办,提出研究处理的要求。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连同审议意见一并交办。

    审议意见交办时,可以根据需要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审议意见的督办工作应当由与审议议题相关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

    督办部门应当加强与审议意见承办单位的联系,掌握工作进度,督促承办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反馈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结果。

        第九条  对内容重要、处理难度较大的审议意见,督办部门可以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开展专题调研和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进行跟踪督办,对推诿、延误处理的,应当提出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市“一府两院”关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汇报,并提出督办意见。

    对督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市委报告,依法按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一府两院”对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研究,认真处理。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有特定期限要求的,按要求的期限处理并报告。

    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说明情况,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间。

    第十二条  “一府两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结果应当以文件形式提交,内容包括产生问题的原因、解决问题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对现行条件限制难以解决或者暂时不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当作出说明。

    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事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由其负责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主任会议进行汇报。

    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汇报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督办情况。

    承办单位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将修改完善后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再次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常委会会议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五条  满意度测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测评可以采取按电子表决器,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

    使用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时,按赞成键表示满意,按弃权键(含未按键)表示基本满意,按反对键表示不满意。

    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参加测评人员在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在“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中选择一种等次,不选择、选择多于一项或者书写内容无法辨认的为无效票,不纳入统计。

    第十六条  满意票达到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满意;不满意票达到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不满意;其他情况视为基本满意。

    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第十七条  满意度测评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研究处理,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对重新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

        对重新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赞成票仍未达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就相关问题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工作报告、交办的审议意见、市“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及满意度测评结果,向市委报告,向市“一府两院”反馈,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测评对象为垂直管理部门的,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等形成的意见,以及主任会议讨论有关重要事项提出的意见,需交市“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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