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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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保证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市委提出的“务实重干、敢于担当,加压奋进、跨越发展”工作方针,“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体目标,“三高三优”工作目标,着力推进“四大攻坚”、实现“四大突破”工作举措,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履职尽责,推动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地方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定“四个自信”,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结合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人大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七条 驻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集中精力从事常委会工作;不驻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处理好常委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优先执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所在委员会的活动,遵守所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积极参加相关立法、监督、视察、专题调研等工作和活动。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时,要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缺席会议。
会议全程请假或者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按程序经秘书长报负责常委会常务工作的副主任批准,经批准后,告知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按程序报分组会议召集人、秘书长批准,经批准后,告知本组工作人员。
参会情况在常委会公报和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自觉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会议程序性规定。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认真阅读会议材料,积极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应围绕会议议题主动发表意见,紧扣主题,观点明确,简明扼要。
第十条 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等活动,每年保证至少参加两次。在活动中,应深入实际,了解实情,注重实效;可以向被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根据常委会的工作安排,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相关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等活动。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及时地反映和表达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每年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少于2件。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相关要求,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保持清正廉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参与并积极制止非法生产、非法集资、非法上网、非法上访、“两违”建设等。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传播。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六条 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制度。履职档案记录常委会组成人员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所做的贡献,出席常委会会议,会议审议发言,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与代表和人民群众联系等履职情况,以及违规负面事项。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组成人员职务:
(一)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以上不出席常委会会议或者缺席常委会会议天数超过全年会议总天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未经批准一年内未参加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等活动的;
(三)因身体健康、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等原因难以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守则规定的。
第十八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