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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档案管理办法

    2018/1/13 2:36:47 浏览次数: 【字体: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文件

     

    周人常〔201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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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档案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30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市人大代表履职管理,进一步规范履职档案登记工作,提高代表履职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法定职责:

    (一)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六)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七)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代表履职档案主要登记以下内容:

    (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工作情况

    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情况(包括会议期间举行的各种会议);

    单独或领衔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二)闭会期间活动情况

    参加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情况;

    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

    参加各级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组织的代表视察、立法调研、立法论证、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座谈会、专题调研、代表接访等活动;                            

    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包括组织学习、开展视察、调查研究、走访人民群众、交流代表活动经验等;

    联系人民群众情况。包括宣传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等;

    联系原选举单位、主动接受监督情况。包括联系原选举单位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征求原选举单位对改进代表履职工作的意见,向“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反映改进工作的建议等;

    以代表身份参加党委、“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和群团组织举办的会议和活动情况;

    其他依法履职的情况。

    (三)代表的奖励和惩戒情况

    代表在履职中获得的荣誉和表彰情况;

    代表违法违纪和违背社会公德及处理情况。

    第四条  代表履职档案由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下派的市人大代表的履职档案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代表履职档案管理单位须明确专人负责履职档案的登记、收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代表履职档案按照“谁组织、谁报送(告知)、管理单位登记”和实事求是、客观完整的原则登记。

    (一)大会期间的代表履职情况,由各代表团负责登记或报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登记;

    (二)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市人大代表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登记或告知代表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登记;

    (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等组织的市人大代表活动,由其组织活动的部门和机构负责汇总后,交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登记或告知代表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登记;

    (四)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单独组织和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的市人大代表活动,由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登记或报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登记;

    (五)市人大代表小组组织的市人大代表活动,由代表小组小组长登记签名后,于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登记或告知代表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登记;

    (六)市人大代表以代表身份参加党委、“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和群团组织举办的会议和活动,应及时告知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或代表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登记。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每次组织市人大代表活动后,应及时告知负责登记的部门和工作机构,并由其在五个工作日内录入代表履职档案。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和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对本选区的市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查询和统计。

    市人大代表可以对本人的履职情况进行查询。

    第八条  市人大代表对本人的履职情况查询如有异议,可向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提出,由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协调组织活动的相关部门或者机构进行核对和修正,并及时向代表反馈。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每年对所登记的市人大代表当年的履职登记情况进行统计,报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对全体市人大代表当年的履职登记情况进行整理归纳;每届末对本届市人大代表履职情况作出统计和分析报告,作为代表任职情况和是否继续提名的依据,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做好代表履职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网上管理登记系统,逐步实现代表履职网上管理和登记。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应加强对代表履职档案的管理和登记工作的检查。对不实事求是、不认真履行登记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责成有关单位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2日

          

     

     

     

     

     

     

     

     

     

     

     

     

     

     

     

     

    附: 

    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

    201  年度)

     

     

     

     

     

     

     名:             

    代表团:             

    代表号: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制

     

     

    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

     

    大会期间履职情况

    履职内容

    履 职 概 要

    代表出席会议和发言情况

     

    领衔提

     出议案

     

    附议    议案

     

    提出    建议

     

    其他

     

    代表团  意见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意见

     

    闭会期间履职情况

    参加市、县(市、区)人大培训

     

     

    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县(市、区)人代会

     

     

    参加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会议、活动

     

     

    参加小组活动

     

     

    联系群众、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情况

     

     

    联系原选举单位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

     

     

    参加党委、“一府两院”及所属部门和群团组织举办的会议、活动

     

     

    闭会期间提出建议

     

     

    获得荣誉和奖励情况

     

     

    违法违纪和违背社会公德及处理情况

     

     

    其他

     

     

    闭会期间履职情况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意见

     

     

     

    填表说明:

    1.《登记表》用于登记代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情况,大会期间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和各代表团填写;闭会期间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分别填写。

    2.填写时根据代表一年来执行职务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将有关内容填入相应的栏目,填写内容要实事求是,按参加活动实际情况填写。代表团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及时收集、准确记录代表履职相关情况,代表本人也应主动向代表团、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汇报、提供履职信息。

    3.每年12月中旬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将填写好的《登记表》,进行数据统计和内容分析,报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

    4.代表每次参加履职活动后需签名存档,签名存档工作由代表活动组织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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