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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20县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流转

    2013/11/14 6:54:41 浏览次数: 【字体:

     本报合肥11月13日电  (记者叶琦)安徽日前出台《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将20个县、区作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示范试点,试点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转让、出租等方式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和农民住宅小区建设,未来还将建设统一的城乡土地交易市场。

      根据《意见》,安徽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定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2015年底前实现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农村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并在2015年底前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巩固完善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

      同时,安徽省还建立了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建立农民通过流转方式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制度。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按有关规定有偿调剂使用,并积极探索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制度,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此外,安徽省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交易市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林地使用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逐步纳入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

      “全省将对土地出让供地数量价格、出让金收缴以及供后使用情况将进行实时审查和监测。”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俞凤翔说。


      《 人民日报 》( 2013年11月14日 1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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