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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 佩戴口罩的决定

    (2022年5月17日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2/5/17 12:54:0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决策部署,有效落实佩戴口罩这一最简单、最有效的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疫情防控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全面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的四方责任,建立全社会疫情防控体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落实规范佩戴口罩等防控要求,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规范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

    具有疫情防控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不定期对各类场所落实佩戴口罩开展专项检查,发现不执行佩戴口罩规定的经营者、管理者,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应当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本辖区人员规范佩戴口罩的相关工作。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主体责任,配备、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防疫要求的口罩,加强对本单位人员规范佩戴口罩的监督管理。

    四、个人进入公共场所、办公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全程规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和防疫要求的口罩。

    重点职业人群、职业暴露人员、特定场所部分人员等应当按照防控要求和本行业规定规范佩戴口罩。

    五、各类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各类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佩戴口罩提示、设置专(兼)职工作人员引导规范佩戴口罩。

    六、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线下培训机构等应当积极开展学生规范佩戴口罩的防疫教育。教职员工、学生、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人员等在教育机构内、外活动时,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指引以及所在区域疫情防控要求执行。

    七、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应当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做好疫情防控舆论引导,在全社会树立自觉、规范佩戴口罩的文明风尚。

    八、党员干部、人大代表、志愿者应当以身作则,规范佩戴口罩。动员引导家属、亲友、邻居等自觉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九、个人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的,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即时提示、劝导;劝导无效的,可以拒绝其进入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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