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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光辉历程

    2024/4/3 12:53:56 浏览次数: 【字体:

    精 彩 提 要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

    7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保证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在新的奋斗征程上,必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继续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掌握在人民手中。

    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194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庄严宣告新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人民就是要用这样的政治制度来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的道路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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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开幕。

    1952年9月,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已经届满,中共中央提议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经过1953年全国选民登记,3.24亿选民参加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基层普选,接着召开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26人。

    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毛泽东在开幕词中说:“我们这次会议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这次会议所制定的宪法将大大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使中国人民的基本人权第一次获得了宪法的保障。“五四宪法”起草过程中,1.5亿人在近3个月时间内参加了宪法草案的讨论,宪法起草委员会收到118万条意见。从此之后,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方式。

    刘少奇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以能够成为我国的适宜的政治制度,就是因为它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能够便利人民群众经常经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政权仍然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既体现了工人阶级的政治领导,又反映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广泛性,开启了人大协商、立法协商的先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在这一制度下,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国家机关的重要制度载体。“五四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根据宪法的规定,选举毛泽东为国家主席,刘少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根据毛泽东的提名,会议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

    依据宪法,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还制定了有关国家机关的一批重要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人民警察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还开始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以及民法起草的准备工作,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了一个新的开端。至“文革”开始前,已拟出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的草稿。

    1956年6月,根据毛泽东的指示,由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持,开始全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的调查工作。第一批调查了20个民族,整理出不同民族从原始社会末期到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第一手资料约1500万字。1958年后,这一工作改由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民族研究所主持。到1964年,调查工作基本结束。在调查的基础上,已确认的每一少数民族都写出《简史》《简志》或者《简史简志合编》初稿,共57本,为我国少数民族的确认提供了科学依据。

    1959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刘少奇为国家主席,朱德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1964年底,周恩来在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宣布把我国建设成为“四个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的目标。

    1966年6月“文革”发动后,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到1974年底没有再举行会议。1969年中共九大以后,全国人大依然没有得到恢复。从1970年3月开始,毛泽东四次提出筹备召开四届全国人大,前三次均因林彪、江青集团制造内乱而中断。1975年1月,在毛泽东的支持下,周恩来在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重申了“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会议选举朱德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确立了周恩来为总理、邓小平为第一副总理的国务院领导集体,挫败了“四人帮”的“组阁”阴谋。四届全国人大的召开,成为国家从乱到治的一个转折点。1976年,周恩来、朱德、毛泽东相继逝世,华国锋在叶剑英、李先念等人的支持下一举粉碎“四人帮”,结束了十年动乱。

    二、新时期为改革开放立法护航

    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叶剑英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决定华国锋为国务院总理。鉴于国民经济在十年动乱时期遭到严重破坏,叶剑英主持人大常委会,把振兴国家经济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同时大力抓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使国家各项事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宣示争取祖国统一的大政方针。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发表谈话,进一步阐述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祖国统一的九条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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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15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9月20日,全体代表用无记名方式投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7部法律的通过,迈出了加强和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大步,标志着新时期国家立法步入正轨。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经全面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宪法规定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明确规定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并对“一国两制”的战略构想作了原则规定,为设立特别行政区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后,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从1988年到2018年,先后5次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其中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规定载入宪法。

    1983年6月,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李先念为国家主席,彭真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2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该法,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办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新时期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7年11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把村民自治与人民代表大会并列,称为人民当家作主的两个基本方面,并且把村民自治视为整个社会主义民主全面、巩固的群众基础;把村民自治、实行直接民主视为8亿农民的“民主训练班”,使之在民主的实践中学会如何实行民主,并且在这个基础上扩大民主的范围,真正体现出人民当家作主。

    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杨尚昆为国家主席,万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并新设立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其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通过听取汇报、审议议案、检查执法情况等方式行使监督权,依法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内务司法部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使之逐步走向制度化和法律化。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开展了多次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宪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公务员制度试点、职称改革、惩治腐败、查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等情况的汇报,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使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落到实处。内务司法委员会还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主持起草和审议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一批法律草案,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

    1986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民法通则,它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结束了新中国没有系统的民事立法的历史。80年代,全国人大还制定了民事诉讼法(试行)、公司法、经济合同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商标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一批重要法律,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从法律上确定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此外,全国人大相继制定了《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初步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环境法律和标准体系。

    80年代,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得以强化,全国县以上行政区域5年间普遍设立了人大常委会,有力推进了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

    1990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005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彰显了全国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的坚强意志。法律规定,“一国”和“两制”不能相互割裂,更不能相互对立。

    进入新世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2005年5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意见》和《监督法》对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保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对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权,对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均作出明确规定。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从此全国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实现城乡居民“同票同权”。同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这之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从此中国农民告别绵延2600年的“皇粮国税”,切实减轻了经济负担。

    至2010年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该体系立足中国国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意志。其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这个法律体系的形成,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法可依,有力保障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党领导亿万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取得的重大成果,是人类法治史上一项了不起的成就。

    三、新时代人大工作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

    中共十八大以来,党加强了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2021年10月,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在京召开,这在党的历史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上都是第一次。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大原则,深刻回答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11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

    新时代新征程,人大工作紧跟党中央重大决策,紧贴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推动国家立法。2014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实行宪法宣誓制度。2020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2021年3月,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改后的全国人大组织法“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条文中增加了承担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有关具体工作的重要内容。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编纂历时5年,经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10次审议,10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次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还专门召开座谈会,讨论意见反映集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2015年7月,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成为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全国设立的四个基层立法联系点之一。该联系点在开展立法意见征询时坚持参与主体一个不能少,成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汇集民情民智,广纳民意的纽带。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现场考察时首次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理念。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决定,将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写入法律。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全国各地设立4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基层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更为畅通。

    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基层一线工人、农民代表占比达16.69%,相比上届继续提高,更多来自基层的声音进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本身是听民声、聚民意的重要桥梁。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了代表工作委员会,深化拓展代表工作,进一步提高代表工作质量。目前全国有20多万个代表联络站、代表之家定期接待群众听取意见。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围绕中心、聚焦“国之大者”,增强实效,回应“急难愁盼”,完善监督机制,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2010年9月15日,全国人大开启了首次专题问询,当年共进行了三次。向“一府两院”进行专题问询的形式后被写入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对“一府两院”同一主题的三个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工作提出的一连串问题一一作答。同年,十四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安全生产法、湿地保护法、种子法等5部法律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助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美丽中国建设,夯实种业振兴、农业强国建设的法治基础。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了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修改公司法,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修改民事诉讼法等,为高质量发展护航。截至2024年2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300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臻完善,进一步发挥了法治的有力保障作用。

    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它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要不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人类政治文明进步作出充满中国智慧的贡献。

    来源:学习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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