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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8)

    2013/7/14 15:34:22 浏览次数: 【字体: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三条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编入各代表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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