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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印章使用与管理制度

    2013/7/14 1:09:05 浏览次数: 【字体:

     

    (2003年7月23日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
     

    一、明确专人管理。常委会、常委会党组及办公室印章由秘书科专人负责管理,机关党委、各部门及各科印章均应明确专人管理。不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二、使用印章要严格审批手续,并认真登记。使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印章,须经党组书记或副书记批准;使用市人大常委会印章,须经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批准;使用机关党委印章,须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使用办公室印章,须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各部门的印章使用,须经部门领导批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拒绝使用。
    三、公文盖章必须认真细致。做到印章盖的正、字迹清。盖章的位置一般在公文末尾年月日的中间,防止偏上、偏下、倾斜。
        四、违规使用公章,要视情节及后果严肃处理。若机构发生变动,单位印章应及时缴回机关机要室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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