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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车辆和司机管理制度

    2013/7/14 1:11:28 浏览次数: 【字体:

    (2001年4月26日制定,2002年7月27日秘书长办公会议修订)
     

    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和管理。设兼职车队长,具体负责对车辆的维修和安全把关,协助办公室分管领导共同管理好车辆。
    二、机关车辆供处级以上干部公务使用和机关工作使用。用车人员应提前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分管领导调派车辆,并填发《派车通知单》。
    三、司机凭《派车通知单》出车,若遇特殊情况紧急出车,须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事后及时补填《派车通知单》。不经办公室派遣,不得私自动用车辆。任何领导干部子女不得借开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四、司机接到《派车通知单》后,领取油票,每次出车的耗油量,按车型以百公里标准耗油量计算,一次性供给;因特殊情况中途加油,事后要说明原因,并经乘车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五、车辆用油,实行单车核算,每季结算一次。实际耗油量低于标准耗油量者,对司机予以奖励。

    六、车辆的一般性维修由司机负责。司机无力维修的,须提出申请,由兼职车队长逐项检查核实,做出维修项目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查同意,按经费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

    七、司机要服从办公室分管领导调度和管理,尊重车队长的意见,随时做好出车前的一切准备,人在车在,保证准时出车。出车返回后,要及时报告。非出车时间,要按时到机关上班,因事离岗外出,要经办公室领导同意。

    八、司机要恪尽职守,努力提供优质服务。平时要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行车及停放车辆时,要确保安全,严禁酒后驾驶,不开冒险车;出车返回后要及时将车辆停入指定地点或车库。未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准许,不得私自乱停或启动车辆,否则,按私自出车论处,停止司机工作,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司机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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