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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检察院积极探索检务督察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给检察官规范履职装上“安全阀”

    2018/2/25 18:53:38 浏览次数: 【字体:
    周口人大全媒体讯(陈永团 安琪 陈丽军)大年初七上午8点半,大家还没从节日的气氛中缓过神来,周口市检察院监察处的小陈就习惯性地打开电脑,像一名负责任的质检员一样,认真浏览案件管理系统,不放过任何一个违反案件诉讼程序的蛛丝马迹。原来,周口市检察院为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对检察官履职的监督与管理,维护检察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积极探索建立了检务督察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机制,小陈正是作为检务督察兼职流程监控员在检务巡查呢。
     
    2017年,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量有效的、积极的办案力量充实到办案一线,员额制检察官被赋予更大的自主权和决策权,办案效率大幅提高,案多人少的问题得到缓解。司法责任制要求谁办案谁负责,在权限扩大、责任终身的博弈中,如何让检察官们更好地、规范地、安全地施展拳脚、发挥作用呢?为此,周口市检察院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并建立了检务督察与检察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机制,找到了司法不规范的治本之策。
     
    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德友告诉记者:“加强对员额检察官的监督管理,促进办案的规范化,既要给员额检察官放权,还要保证案件不出问题。检务督察就像是安装在检察业务工作流程中的一个安全阀,随时随地监督检察官用权,稍有触碰就会报警,保证了检察官在安全范围内规范用权。”
     
    历经一年的实践摸索,市检察院于2月9日正式制定并印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与检察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检察业务部门自我监督的基础上,检务督察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有机结合,通过对检察官履行司法职责的监督与管理,发现和纠正司法不规范行为,给予警示教育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党纪或者政纪处分。
     
    《暂行办法》规定深度融合工作的案件线索主要通过案件管理系统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当事人信访(上访)、上级院通报、领导批示(交办)等五种途径发现。检务督察部门可以参加案件管理部门的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对案件质量评查过程进行监督。检务督察可以采用调阅有关案件卷宗、参与案件讨论、询问办案人员等督察措施。《暂行办法》同时规定建立检务督察部门兼职流程监控员制度,流程监控员可以实时查看案件流程,及时捕捉违规违法信息。建立检务督察部门与案件管理部门、业务部门的会商机制,采用定期会商和随时报告制度,检务督察部门每一季度召开一次各业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会商本季度内需要调整和注意的规范司法问题,各业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以及自行组织的专项案件质量评查活动中发现案件质量出现问题或者有司法不规范行为的,在十日内向检务督察部门及时报告,实现检务督察的日常化、制度化。
     
    “检务督察部门参与但不干预案件办理,紧紧抓住问责这一抓手,发现检察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行为,认为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由检务督察部门查明事实后,提请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后认为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由检务督察部门负责进行追责。检务督察结果也将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业绩和能力、水平的重要依据,纳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并记入司法档案。”周口市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光辉介绍说。
     
    一年来,周口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务督察和检察工作的融合机制作用,根据排查发现的全市公诉部门备案审查工作不力的问题,以党风廉政建设建议书形式,建议在全市公诉部门进行专项治理;在案件评查中发现三个案件存在逮捕质量不高、公诉质量不高问题,分别对承办案件员额检察官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党风廉政建设处理建议。
     
    “检务督察与检察业务的融合,对我们员额检察官来说既是监督更是关爱,有了这一安全阀,我们工作中小的违规和失误就能及时被提醒,避免了错误的进一步扩大化。”周口市检察院一名员额制检察官感慨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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