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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援律师热心相助 老人存款失而复得

    2017/11/30 10:04:11 浏览次数: 【字体:

    2016年8月,孟某在某金融机构办理一张储蓄卡。2017年3月30日上午10时许,孟某去该金融机构存款时,发现其储蓄卡上的存款被他人在异地盗刷18000元。孟某立即在该金融机构内向其工作人员反映此事,并打印出存取款流水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孟某多次找到该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协商此事均无果,无奈孟某一纸诉状将该金融机构诉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孟某存在该金融机构的存款18000元。一审法院判决该金融机构赔偿孟某损失18000元。后该金融机构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本案的受害人孟某系60多岁的老人,一生的积蓄也仅有这18000元,且被盗刷取走,连请律师打官司的费用都支付不起。孟某提出申请法律援助,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河南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素芳担任其二审的诉讼代理人。接受该案后,代理人详细查阅了一审的全部案卷材料,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针对该金融机构的上诉理由一一作了有理有据的反驳。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清楚的显示孟某的存款时间及存款被盗刷的时间和地点,该存款在异地被盗刷时,孟某一直在周口,银行卡从未离开过孟某。该金融机构以孟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本人没有泄露银行卡密码及委托、指使他人利用其密码进行交易为由,作为其推卸责任的借口。如果金融机构认为是孟某故意泄露密码或者指使他人取走存款,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后二审主审法官积极地对双方作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金融机构自愿赔偿孟某的存款损失,孟某对此表示谅解。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保障储户资金安全是银行的法定义务,出现银行卡被盗刷的事情,银行应该拿出积极的态度和最大的诚信来解决问题,而不是推卸责任。如果连银行都失信于民,那后果将不堪设想。诚信永远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关系最根本的道德标准!(王爱华 孟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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