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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吊车施工误伤己 赌气扣车得不偿失

    2014/4/18 20:38:16 浏览次数: 【字体:

     

     

    2013年1031,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赔偿吊板车停业损失12160元,被告刘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赵某某、许某某对原告张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193张某某所有的吊板车为刘某某所建房屋吊运预制板,吊板车作业过程中,卸预制板的李某受伤,后被转送到周口市中心医院治疗。因李某的受伤,无法继续施工,吊板车司机将吊板车停放在刘某某处。在李某受伤住院一星期左右,张某某去周口中心医院与李某协商开走在刘某某处的吊板车,因李某医疗费的给付问题协商未果,未得到李某妻子赵某某的同意。从周口中心医院回来后,张某某随即找刘某某协商,要求开走停放在刘某某处的吊板车,刘某某以不认识张某某李某未同意为由未让张某某开走。许某某张某某协商时亦称向李某支付医疗费后方能开走吊板车。后李某就其人身损害赔偿向扶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113,经张某某李某协商,在刘某某所在的太康县常营镇丁村口村民委员会见证下,张某某将吊板车从刘某某处开走。

    经扶沟县人民法院委托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张某某吊板车停业损失每天160元,从2011932012113,停业损失估值为21280元,张某某支付评估费等2690元。

    另,据扶沟县气象局资料记录:从2011932012113,有降雨记录的天气为38天。

    扶沟法院认为,侵犯他人财产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侵权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在受伤、住院后,因医疗费支付问题与张某某协商未果,对张某某提出开走停放在刘某某处的吊板车,赵某某许某某刘某某均予拒绝以此维护李某的权益。被告方的行为致张某某无法及时从刘某某处开走吊板车及被实际扣留,使张某某无法正常使用及对外租赁,故对吊板车停业期间的实际、合理损失,利害关系人李某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赵某某许某某并未对车辆实施扣押,也未直接受益,对张某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某张某某向其索要吊板车时以李某未同意为由实际留置吊板车,与李某张某某的财产构成共同侵权,对张某某吊板车停业损失与李某负连带赔偿责任。张某某诉请从2011932012113作为吊板车停业损失的的计算期间,但该期间存在降雨天气,不适合吊板车室外作业,故应扣除存在降雨的相应天数。张某某在索要车辆被拒后,理应及时通过其他正当途径主张权利,避免经济损失扩大,故对吊板车停业期间的损失,张某某本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扶沟县人民法院 高同林 邹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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