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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往来勿忘打欠条

    2014/4/18 20:42:45 浏览次数: 【字体:

     20131211,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张甲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欠张乙的工程款5800元。

    20135月,张甲承接张乙新建房屋的粉墙工程,工程结束后,张乙未即时付款,于同年516日给张甲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欠外粉钱5800元。张甲2013516。后经张甲催要,张乙以工程款已付给包工头许某某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发生诉讼。

    扶沟法院认为,张乙张甲张甲出具欠条一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根据欠条,可以认定双方针对新建房屋墙体粉刷工程的加工承揽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张乙应依照约定,向张甲支付承揽加工费用,张乙抗辩已将外墙粉刷款支付给许某某而拒绝支付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向张甲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扶沟县人民法院 邹鹏举 张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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