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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季少年游泳丧命 痛定思痛再敲警钟

    2014/4/18 20:45:40 浏览次数: 【字体:

     

     

     

    冬日的贾鲁河畔显得有些萧条清凉,规范整齐的堤坝上铺上崭新柏油,每一个清晨和黄昏,渐行远去的贾鲁河水静静的向人们展示时间的变迁,暑期早已过去,同学们陆续升入了高年级,而贾鲁河畔逝去的花季少年的生命,给逝者的亲人及周围同龄留下久久不去的伤痛和警钟。

    2013年1216,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健康权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河南某水建公司赔偿张甲夫妇张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两损失的30%,即款49695.09赔偿张甲夫妇精神抚慰金30000周口市水利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715正值学生暑假期间,14岁的初中生张乙与同学万某、靳某、李某一在扶沟县城东关玩耍,下午3时许,当四人一同来到扶沟县农牧场境段贾鲁河大桥时,看到贾鲁河大桥西侧下沿电杆附近有一推土形成的大土堆,便下河到土堆上玩,后四人又决定脱衣下土堆边的坑塘内游泳,不料水深,张乙很快不见了踪影,其它三位同学立即跑到张乙家叫其父母,几人一起跑到事故现场并同时报了警。扶沟县消防中队官兵赶到将已溺水多时的张乙打捞出来,120救护车拉到扶沟县人民医院抢救,张乙早已没有生命迹象。扶沟县城关镇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派人到达现场,对打捞现场进行了勘查、拍照,并将张甲夫妇及万某、靳某、李某三名同学一同通知到派出所,对事故发生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死者张乙洗澡溺水的坑塘在河南某水建公司在贾鲁河扶沟段施工的工段内张乙尸体被捞出的现场有施工挖掘土堆积成的新土丘施工现场在事故发生前未设置警示标志。21河南某水建公司经竞标承包了由周口市水利局发包的贾鲁河干流扶沟县城区段治理项目第三标段工程。

    扶沟法院认为,张甲夫妇之子张乙作为未成年人,在没有成年人监护和事前有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私自和同学到具有危险的河道工地坑塘内洗澡,导致溺水身亡的重大事故发生,张乙本人对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该责任应由张乙的法定监护人即张甲夫妇承担。河南水建公司对正在施工的河道工地守护不力,导致未成年人进入工地坑塘内洗澡,发生事故,对张乙的死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周口市水利局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启示:此案尽管已经审理终结,但他留给我们的教训既深刻又长远,花季少年是家人的希望是祖国的花朵,正值青春年华,本该意气风发,生龙活虎,好好读书;然而却被这无情的水塘淹没了生命,无不让人扼腕叹息,痛不欲生。在我们痛定思痛的同时,对青少年加强游泳安全知识教育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戏水是孩子们的天性,在中小学课堂设置游泳知识课,在中小学校建立游泳馆,让孩子们在游戏中增强自我保护能力,这应该也是一个不错的方法。(扶沟县人民法院 邹鹏举 李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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