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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前欠下工程款 共同债务妻来还

    2014/4/18 20:47:36 浏览次数: 【字体:

      

    2013年1125,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张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乙工程款40000元。

    2010年下半年,张乙张丙张甲夫妻建房,工程款总价款共计65万元,张丙张甲张乙支付工程款共计61万元,下欠张乙工程款40000元至今未予偿还。张乙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张丙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证明,今欠张乙工程款伍万元整(人民币50000元)注:工程总价款总计陆拾伍万元整,已支付陆拾万元(以收据为准)。张丙2011.6.202012618张丙张乙再次支付工程款1万元,张丙在该证明上写明:已付壹万元,张乙妻子张丁也在该证明结尾书写:今收到张丙现金壹万圆整,2012.6.18号。张丁2013年上半年,张丙因意外事故死亡。

    扶沟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该笔债务系张丙张甲夫妻共同债务,张甲应依法予以清偿。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扶沟县人民法院 邹鹏举 张萌 李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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