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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一起非法行医案

    2013/7/22 14:38:29 浏览次数: 【字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一起非法行医案

    被告人由十年有期改判为一年六个月

     

    201363,淮阳县人民法院对淮阳县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王国华非法行医一案依法作出重审判决,被告人王国华由原来的有期徒刑十年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

    本案中被告人王国华原为淮阳县公疗医院医生,退休前曾取得副主医师资格。退休后,王国华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淮阳县开设诊所。2010111616许,身患严重心脏病的被害人李淮生酒后到被告人王国华的诊所就诊,王国华对于李淮生患有重度冠心病的情况事先明知,经观察后为其开具了治疗心脏病的药物并为李淮生输液治疗,被害人李淮生在治疗过程中死亡。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遂将此案移送淮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淮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王国华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设诊所,收治病人,造成他人死亡,其非法行医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犯罪嫌疑人王国华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遂对其依法提起公诉。2012530,淮阳县法院以被告人王国华犯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判决送达检察机关后,淮阳县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重:一是被害人李淮生本身患有重度冠心病,又大量饮酒,被告人王国华的医疗过失行为不是导致被害人李淮生死亡的主要原因。法医鉴定认为:“李淮生死亡符合重症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王国华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李淮生死亡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本案中被害人李淮生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与王国华的诊治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而非药物性或治疗不当等直接原因导致李淮生的死亡,王国华的治疗行为不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属于多因一果,所以王国华不应对李淮生的死亡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二是被告人王国华虽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办诊所,但其本人系从医数十年的退休医生,且曾取得副主医师资格,此情节有别于无任何行医资质的人员的非法行医行为;三是判决前被告人王国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充分谅解。鉴于以上情节,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王国华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量刑畸重,违背了我国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本着尊重事实和对被告人负责的工作原则,淮阳县人民检察院经向市院请示汇报后依法就本案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周口中院裁定发回淮阳法院重新审理后,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63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国华由有期徒刑十年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本案的成功抗诉尊重了事实和法律,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促进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马娟娟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张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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