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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勿论赃款是否到手 同样构成贪污犯罪

    2013/7/24 7:25:2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主要案情

    李某,某行政机关办公室负责接待人员,其负有在接待点菜清单签字报销的职权。2009927日与该机关无关系的某饭店经理蔡某,拿着1万元的点菜清单,要李某签字,并允诺领到款后平分。李某说“不行,我们没在你饭店吃过饭,你咋领钱呀?”,蔡某说“你签吧,我试试。”李某在清单上签了字。109日蔡某拿着签过字的点菜清单和发票到李某所在机关结算,在领款时,因蔡某欠会计个人3万元钱,此款被会计扣下抵账。蔡某电话告知李某说钱没领到,直至案发。
           二、分歧意见

    此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以下几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对蔡某提出要求时,予以拒绝,没有占有目的,对蔡某是否领到了餐费不知情,且没有得到赃款,李某的行为构不成犯罪。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对蔡某提出的要求,虽然口头上予以拒绝,但其在清单上签字的行为,说明其在主观上与蔡某已经形成了共同贪污的犯罪预谋,且蔡某又实施了冒领餐费的行为,完全符合共犯贪污犯罪的构成要件,只是二人均没有得到赃款,属于未遂状态。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签名的行为,足以说明其与蔡某在主观上已经形成了合意,有共同贪污的预谋,李某的签字及蔡某的提供虚假手续冒领餐费行为,属于二者共同犯罪里的分工行为,作用虽不同,但是都实施了犯罪完整过程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行为。李某和蔡某属于贪污犯罪的共犯,均属于既遂状态,犯罪金额为1万元。
          三、评析意见

    本人赞成第三种意见:
        此案中最关键的是李某的占有故意和蔡某与会计的债务关系的理解,也就是主观和客体的认识。首先,主观上,虽然在蔡某提出冒领的犯意时,李某持反对和怀疑的态度,但最终李某还是在清单上签了字,此客观表现体现了李某非法占有的故意,且是与蔡某共同占有的主观故意,形成了共同犯罪;再者,蔡某与会计个人之间因有3万元的债权关系,餐费被会计扣下抵账,表面看蔡某没有得到1万元的现金,只是因为欠会计的款被扣而没有得到现金,实际上蔡某的债务减少了1万元。蔡某等于占有了此款。另外,虽然李某对蔡某是否完成了“冒领1万元”达到占有控制不太知情,但根据共同犯罪对全案负责的原则,李某和蔡某属于贪污犯罪的共犯,且属于即遂状态。
        综合上述分析,李某的行为应构成贪污罪且是即遂。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王永  许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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