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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骗取钱财仓皇逃 判刑罚钱没商量

    2013/9/11 16:29:35 浏览次数: 【字体:

     

     

    云南一男子经不起金钱的诱惑,伙同他人以给男方介绍婚姻为由,骗取他人财产后逃跑,“新娘”也趁机逃匿。近日,笔者从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获悉,因犯诈骗罪,被告人蜂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19月份的一天,家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某乡的登某(另案处理)找到蜂某(男,傈僳族),告诉他手下有一个叫阿娜(化名,另案处理)的女子,叫蜂某在内地联系,找个婆家,事成之后给他6000元好处费。开始,蜂某不愿意,但经不起金钱的诱惑,答应下来。于是,蜂某便联系已嫁到河南项城市的丁某(另案处理),让她帮忙找个婆家。

    同年1010日,丁某经与项城市高寺镇的陈某联系,得知有一个叫高某的未婚男子,愿意出钱买个媳妇。11日上午,陈某、丁某带着高某及其家人一同来到项城市某招待所,见到了蜂某领来的叫阿娜的女子,双方见面均同意。蜂某以阿娜家庭困难为由向高某的家人要25000元,后经讨价还价,最后达成24000元。高某把钱交给蜂某后,蜂某又给高某母亲500元,让其给阿娜买衣服。当高某及其家人领着阿娜走出不久,蜂某便迅速收拾行李离开了招待所。

    第二天上午,高某的母亲领着“新娘”阿娜到镇上买衣服,阿娜则趁高某母亲不注意伺机跑掉。高某发现被骗后,一边和家人四处寻找阿娜,一边用计在安徽阜阳火车站把蜂某抓获并扭送至项城市公安局。

    案发后,经讯问,蜂某如实供述了伙同登某、阿娜、丁某在项城市以结婚为名诈骗高某23500元钱的犯罪事实,蜂某分现金6000元,丁某分现金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蜂某当庭认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项城市人民法院  牛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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