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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法治】开展法律援助 促进司法公正

    2017/11/5 7:35:43 浏览次数: 【字体:

    周口人大全媒体讯(王爱华  孟群)2014年8月10日8时56分,在周口市开发区开小吃店的被告人陈某与

    开胡辣汤店的李某因为客人吃饭发生矛盾后开始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陈某用刀将李某的右胳膊砍伤,李

    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向周口市川汇

    区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

    由于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川汇区人民法院向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

    ,送达了法律援助指定辩护通知书,该中心在三日内向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送达了指派通知书,由赵帅

    律师担被告人陈某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辩护。

    赵帅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阅卷,积极会见被告人,了解掌握案件基本情况。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

    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意愿。2、本案因邻里纠

    纷引起,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

    微。3、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进行民事赔偿,与受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受害人已经出具谅解书

    对被告人进行谅解。综上所述,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给其一

    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并建议适用非监禁刑。

    一审法院审理最终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其犯

    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其认罪悔罪表现,对其从宽处罚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辩护人辩护意见的

    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

    对判决结果没有上诉,表示认可。

    根据2017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被告人

    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

    利。本案辩护律师接受司法援助中心的指定辩护,辩护人的意见基本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陈某从刑法三

    年以下的监禁刑变为了非监禁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案件审判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陈某的

    合法权益,加强了人权司法保障,促进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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