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文件
周人常[2014]8号
关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的通知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机关各委室:
《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已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主任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2014年5月7日周口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和中央、省、市委及各级人大关于信访工作的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查摆出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要求,联系市人大信访工作实际,使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为接访人,副秘书长、委室主任、副主任和相关人员为陪同接访人。
秘书长陪同常委会主任接访,委室主任、副主任和相关人员陪同分管本委室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接访。
第二条 接待对象是来访的人民群众。
第三条 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一(节假日顺延)为领导信访接待日,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轮流接访。
第四条 信访办公室提前3天书面通知参加信访接待日的领导,如当班领导因事当天不能参加接访,由信访办公室负责通知下一周接访领导参加,保证当日领导接访不空缺。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年度接访不能少于应接访天数,接访领导因故不能按时接访的,由信访办公室另行安排接访时间。
第五条 接访地点为市人大信访接待室。
第六条 领导信访接待日接待的内容为:接待来访人民群众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情况反映、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第七条 领导信访接待日接待人民群众,采取预约和随机接待两种方式。预约接待的,应在领导信访接待日前一周内与信访办公室联系,说明来访内容,递交反映材料。
第八条 领导接待信访根据来访群众的信访内容和诉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按照人大信访处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接访领导进行阅批。
对接访的信访和诉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的,接访领导应跟踪督办;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的,由信访办公室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九条 领导接待信访的主要方法是,阅看材料,听取陈述,解答问题,签署、批示处理意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有重点地帮助解决疑难突出问题。
第十条 信访办公室对领导信访接待日来访的群众,应分类处理:一般性来访由信访办公室人员负责接待,情况特殊、问题复杂的由接访领导接待。反映问题不能当场答复的,信访办公室登记、编号后,交接访领导签署意见后进行督办。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信访办公室根据群众反映的内容及性质,经接访领导同意,可请涉及该信访事项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接访。
必要时,接访领导可就重大疑难信访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进行专题视察。
第十一条 信访办公室对领导信访接待日批示的信访件,实行跟踪督办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在60日内办结,向当日接访领导和信访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信访办公室向上访群众反馈办理意见,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第十二条 信访办公室应做好领导信访接待日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在领导接访过程中,注意维持来访群众秩序。
对当天接访情况,认真分类登记台账,做好接访记录,并根据领导意见及时向有关单位限期交办或转办、督办。
每次领导信访接待日后,及时印发《信访信息》或《信访动态》;做好有关材料的整理、留存、归档备查等工作。每年年底将全年领导信访接待日接访及督办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