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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牵头督办重点信访件的意见

    2014/5/10 21:10:43 浏览次数: 【字体: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文件

     

    周人常[2014]7

     

     

    关于印发《关于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牵头督办重点信访件的意见》的通知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机关各委室:

    《关于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牵头督办重点信访件的意见》已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主任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

                                 2014年5月8

     

     

    关于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牵头督办重点信访件的意见

     

    201457周口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信访工作,畅通群众信访渠道,有效化解群众信访诉求,着力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实行常委会领导牵头督办重点信访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和中央、省、市委及市人大关于信访工作的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人大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督办原则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常委会领导牵头督办的重点信访和来访件,应当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解决的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解决好群众信访诉求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督办领导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督办重点

    常委会领导每人每年牵头督办12个重点信访件。重点信访件的范围:

    1.群众10人以上集体上访或10人以上联名信反映的重大信访问题;

    2.经排查,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越级集体上访的信访隐患或重大矛盾纠纷;

    3.上访老户或重复上访的信访问题;

    4.反映严重违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信访问题;

    5.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的热点信访问题;

    6.经核查案件事实清楚但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

    7.市人大代表或其转递信访人的重要申诉、控告和检举的信访件;

    8.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批示的信访件;

    9.上级人大及其他领导批示的信访件;

    10.其他需要牵头督办的信访问题。

    四、督办程序和要求

    1.信访办公室定期排查信访登记台账,梳理信访问题,对符合重点督办范围的信访件,及时向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汇报群众信访事由、诉求等情况。

    2.常委会领导在了解信访事项基本情况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签署意见。必要时,可责成相关单位初步核实情况后批示。信访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意见,明确办理单位,及时交办。

    3.督办采取听取汇报、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实地调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督办协调会等形式。委室主任、副主任及相关人员参与常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秘书长牵头督办的有关工作,信访办公室做好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4.常委会领导牵头重点督办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以下简称办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法处理为主,疏导教育为辅,及时、妥善、有效处理信访事项。合理的要求,应尽快解决落实;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向群众宣传政策,讲明情况;对个别坚持过高要求、无理取闹、缠访闹访的,要严肃批评教育,依法处理。

    5.办理单位在重大节点及政治敏感期,应做好信访人疏导思想、稳控化解工作。如在督办期间,出现越级上访、赴省进京非访等情况,办理单位应及时做好劝返疏导工作,并向督办领导、信访办公室及有关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做出解释。

    6.办理单位要严格遵守时间规定,确保办理质量。常委会领导督办重点信访件的办理期限为60天,如信访问题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或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办理单位应在期满前3天内向督办领导和信访办公室报告,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7.常委会领导牵头督办重点信访件的结案标准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使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办理单位及时将办理结果向信访人反馈并让信访人签字。

    8.信访办公室对常委会领导牵头督办重点信访件的结案材料要严格审核。结案报告由办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上报督办领导签署意见。不符合结案标准的,退回办理单位责令其重新办理。重新办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

    9.办理单位结案后,负责督办的常委会领导适时回访信访人,了解办理情况,确保办理意见落实到位。

    10.信访办公室对办理信访件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对办理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实行约谈和通报制度。对因工作不力、不到位、处理不当而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问责。

    11.信访办公室及时印发《信访信息》、《信访动态》,通报常委会领导督办重点信访件办理情况。

    五、督办职责

    1.督办领导职责:对督办信访事项负全责。在信访事项的筛选、调查、约谈、处理、结案、审核、反馈、回访等环节要严格把关,一抓到底,切实做到信访事项“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2.办理单位领导职责:办理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在接到信访事项交办通知后,主要负责同志对办理工作要及时安排部署、明确责任、督促检查、认真落实。

    3.办理单位职责:办理单位向督办领导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组织力量对承办的信访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汇报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向信访人反馈办理意见;做好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上报归档工作;落实并汇报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4.信访办公室职责:及时排查梳理、筛选信访问题,提出督办建议,建立工作台账;做好常委会领导督办的组织、服务、协调、督促办理工作;对常委会领导督办的信访事项办理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结案建议;跟踪督促落实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对办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并提出问责的意见或建议;编发《信访信息》、《信访动态》;对相关信访材料整理归档;年底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全年常委会领导牵头督办重点信访件的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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