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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法将加大处罚力度 企业造成污染或被追刑责

    2013/10/23 3:20:19 浏览次数: 【字体:

     

     

     

     

    据新华社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1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作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作的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两个草案分别进行三审。

    环保法草案

     

    加大处罚力度

    草案明确,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或者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加大财政投入

    草案新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草案明确,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加强土壤保护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防止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国家建立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监督环评机构

    草案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严重失实,对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明确,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消保法草案

     

    对欺诈行为罚得更狠

    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草案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正常退货消费者承担运费

    草案规定,在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草案将消费者协会等的定性修改为“社会组织”,解决了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草案还增加规定,消协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草案明确“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同时细化了单列的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消费者拆封的或者在线下载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草案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同时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本文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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