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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出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4/10/22 15:23:22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日前,在经过周口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广泛调研论证和认真分析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监管难点及不足的基础上,周口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印发了《周口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要求,要建立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各县(市、区)建立以县为监管中心,以乡镇(办事处)为监管前沿,向行政村和自然村辐射延伸的县、乡、村三级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监管网,实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备案制和现场指导制。凡农村集体聚餐就餐人数40人以上的,举办者应在举办前1天将就餐时间、人数、场地、厨师等情况向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备,并填写《农村聚餐申报备案登记表》、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该《办法》规定,严格农村集体聚餐厨师上岗体检和培训,对于从事农村集体聚餐的厨师,应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登记,通过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及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制作。

      该《办法》要求,严厉打击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或发生食物中毒等事件后,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的,按分级管理权限,严格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举办者隐瞒不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息员 刘彦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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