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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出台

    2015/4/14 9:00:39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深入治理和严肃查纠各种乱收费行为,近日,市教育局出台《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范围、责任划分与责任承担、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最严重者将给予直接责任者和直接领导责任者行政降级、撤职等处分。

      该《办法》明确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实行第一责任人问责追究制,对情节较轻的,责令责任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职称晋升,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对分管负责人责令书面检查,对民办学校年度评估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及党政纪处理;对民办学校,取消办学资格。

      该《办法》对教育乱收费责任人明确为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对违反规定的明确了追究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尤其是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将收取的费用用于发放奖金、补贴、福利等,或者利用公款组织旅游、出入娱乐性经营活动场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挥霍浪费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学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违规开支教育经费行为的;因乱收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群众反响强烈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违反“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规定等18多类乱收费行为,将视情节严惩直接责任者和直接领导责任者。(信息员 许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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