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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鸿任:列席不能只坐听

    2015/4/23 21:17:06 浏览次数: 【字体: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这是《代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都较好地执行了这一规定。但在执行实践中,常可听到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对人轻松地说:“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就是坐那儿听听。”他们这样说,也是这样做的。列席只坐听,这与列席职责相对照,有着严重缺失,缺失的是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近年来,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会都出台了关于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规定,规定中都有旁听人员如何发表意见的条款。普通公民旁听会议都发表自己的意见,依法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哪能只“坐那儿听听”呢?有的代表说:“我们列席会议主要是来学习的。”不可否认,列席会议可以收到一定的学习效果,但不是主要任务,重要的是进入应有意义的列席角色,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促进会议质量和会议效果的提高。

    转变列席只坐听的现象,必须增强列席代表发表意见的责任感。不论是人大代表还是人大常委会,都要真正明白:人大代表应邀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不是人大常委会“赐予”人大代表的“以会代训”,列席代表在会议上发表意见,也不是“喧宾夺主”、“多此一举”,而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重要职责。《代表法》的这一规定,是在该法第三章即“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一章里,其本意应当理解为:代表应邀列席会议是人大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是一种形式,列席代表在会议上发表意见是履行职务的一种手段。他们与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即使有不同观点也是正常的,对会议的集思广益是有益的。

    转变列席只坐听的现象,必须将列席代表发表意见列入会议议程。人大常委会会议都有议题、议程,有的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形成一份主持会议的主持词,其中,很难找到请列席代表发表意见的议程事项。有时,会议主持人出于客套,问一声“几位列席会议的代表,有什么意见要发表吗?”“没有,那就进行下一个议程了。”即使某次会议某一代表真的没有什么意见要发表,也属正常,但不能因此而不将这一事项列入议程。列入议程,不单单是对代表个人的尊重,更是对法律赋予代表权利的尊重。要形成制度,这也是对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一种规范。

    转变列席只坐听的现象,必须为列席代表发表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从发出通知到召开会议,要留有做好参会准备的时间,并将应在会前发给与会人员的文字材料及时发给列席代表,给他们必要的调研时间,以便充分做好发言的准备。每次列席会议的代表人数毕竟有限,因此,列席代表在调研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多地征求不列席会议代表的意见,形成能代表这一层面的真知灼见,为会议形成针对性较强的审议意见、决议、决定,提供比较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转变列席只坐听的现象,必须强化“两个层面”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观念。按照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应当接受本级人大代表的监督;而人大代表又应当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就人大常委会这一层面来说,对于列席代表发表的意见,不能听之了之,因为这是接受代表监督的一个重要路径,既要认真听取,又要积极吸纳;就列席代表这一层面来说,因为在会议上发表意见是一种履职行为,而这一职责履行得如何,也应当作为自己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接受其监督的重要内容,既要畅所欲言,又要注重效果。具有这样的意识和观念,列席会议就不会只是坐那儿听听了。

    (作者单位:安徽省砀山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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