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周口人大网 >> 理论实践 >> 工作研究 >> 浏览文章

    王爱华 许云:社区矫正工作浅议

    2015/6/1 11:42:51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社会管理有关法规,基层司法所成为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执行主体。笔者作为一名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司法战线工作已逾20年,现就基层司法工作实践,围绕社会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和管控措施方面进行肤浅探索。
            社区矫正作为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优势和不可替代性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也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三项主要任务,强化对矫正个案矫正措施的落实,有针对性地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发挥整体效果,切实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其顺利回归社会。同时,为进一步探索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提供理论基础。 
            在当前新形势下的社区矫正工作,笔者认为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社区矫正必须坚持科学发展, 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坚持制度,敢于创新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两院两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着力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基层司法所要坚持在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级主管机关的工作部署,不断总结和创新工作思路,严格依法执行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各项管理措施,防止出现脱管、漏管或矫正对象出现重新犯罪的行为。 
            我们在开展矫正试点工作中体会到,司法所作为非监禁刑罚制度的执行主体,首先应在执法工作思路上有所提高和创新。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责其罪、帮其心、挽其人、促其进”的工作思路,以法制教育、思想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和开展心理矫治等有效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监督改造,帮助他们修复人格上、心理上的缺陷,消除心理上的失落感和自卑感,认真接受改造和监督,找回自己做人的尊严,更好地回归社会。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必须坚持“四个注重”,充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性 
            一是法律上注重管理,强化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按照全国矫正工作会议要求,以及省市社区矫正工作相关规定,严格规范管理程序,细化管理工作制度,落实各项矫正规定,做到有章可循。特别是要通过入矫谈话教育这一关键环节,使矫正对象明白自己的在刑身份,找准自己的定位,端正态度,认罪服判。同时,要向受矫者告知其权利和应遵守的规定,教育其在矫正考验期间必须服从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积极投入自我改造。此后,在矫正方案制定过程中,要注意针对性和实效性,从而有利于日后的矫正管理。 
            二是在人格上注重尊重,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不因矫正对象的特殊身份对其歧视,而是充分尊重其人格,矫正对象每次来汇报思想时,做到热情接待,具体为“三个一”,即:一张椅子、一杯热茶、一句问候语,使其一进门能感到司法所对自己人格的尊重,感觉到社会的温暖,有利于更好地进行沟通。要注意保护矫正对象的隐私,在走访、信息报送、档案管理、公益劳动中不泄露矫正对象的资料信息。谈话教育和电话联系时,使用文明用语,不训斥、不辱骂、不说有伤矫正对象人格的话。在矫正对象生日时,可送上一句祝福的话语等等,使矫正对象从内心体会到社会的人文关爱和温暖,使他们真正把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人员当成知心人,愿意说出自己的心里话,这对于矫正工作人员能及时掌握其心理动态,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顺利开展矫正工作起到很大的推助作用。 
            三是思想上注重关心,强化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部分矫正对象或因在狱中服刑与外界隔离多年,或因犯罪后受到歧视,或自身心理上的自卑心态及愧疚感,或对法院判决不能理解,导致其心理上出现一定的障碍,甚至少数矫正对象对改造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矫正工作者应充分了解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通过谈心、家访、协调其亲友帮助等方法,逐步缓解、消除其心理障碍。同时,要坚持做到“三个必访”:矫正对象思想波动较大时必访、矫正对象本人或家庭遇到重大困难或变故时必访、矫正对象两周内未向司法所报告情况时必访,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和心理教育,帮助他们尽快适应社会,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对一些心理障碍较大的矫正对象,需及时联系专业的心理医生进行矫治。 
            四是在生活上注重关心帮助,解决矫正对象面临的困难。从社区服刑人员现状分析,约占半数以上比例的矫正对象因长期狱中服刑,经济基础和社会适应能力较差,加上社会现实中的歧视和偏见,再就业的需求面临困难重重。心理上的失落、生活上的压力往往会把他们再次推向犯罪的泥潭。因此,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是矫正工作的另一个重点。对解决他们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困难,要充分与街道及相关部门协调,尽可能地解决。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应协助他们依规定向所属社区申请低保困难补助,在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方便,有条件时还可与有关工厂、企业结成帮扶对子,安排一定数量的矫正对象参加工作,让他们体会到社会的关怀,更快地融入社会。 
            三、在社区矫正中要注意加强“四个衔接”,实施全方位地矫正管理和管控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由司法机关在多个部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共同完成的司法工作。 
            一是加强与法院、监狱相衔接。在实际工作中,矫正对象实际报到时间与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会有先有后,除及时与法院、监狱或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外,对先于法律文书送达的报到者,可采取先行入矫的方法,对司法所收到法律文书后尚未到司法所报到的矫正对象,应及时联系本人或家庭成员,并向所在社区要求协助查找下落,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入矫,以防止出现脱管漏管。 
            二是加强与上级司法部门相衔接。及时将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情况、违规与申报奖惩情况,通过“社区矫正工作移动平台”上报,严格执行上级司法机关下达的社区矫正工作指示,同时将矫正对象纳入管理,严管、限制出境等情况及时通报辖区派出所,并保持与派出所的联系,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管控。 
            三是加强与社区矫正工作站相衔接。在矫正对象入矫二日内,司法所以书面形式向社区矫正工作站通报,利用社区监督人、社区矫正志愿者熟悉矫正对象生活环境的有利因素,实施“三包一”教育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有的放矢地开展矫正工作。同时社区监督人也及时将掌握的情况通报司法所,以互通有无,配合做好矫正工作。 
            四是加强与矫正对象亲友相衔接。矫正对象亲友的态度对矫正工作影响较大,有的亲友对其关心帮助,有的则冷漠、疏远。与矫正对象亲友保持联系,让他们都关心矫正对象的改造情况,不歧视、不疏远,并通过他们及时了解和掌握矫正对象的实际状况,尤其是在矫正对象入矫初期,或出现情绪低落、困惑、失望或过激时,联系其亲友一同做好矫正对象的疏导、稳定工作,往往会取得事半功倍之效。 
            四、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的无缝对接形式,不仅是巩固对罪犯教育改造成效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积极举措 
    矫正对象在解除社区矫正管理后,司法所矫正办与帮教办实行相关档案材料及时交接,同时,矫正办以《解除社区矫正通知单》书面通知形式,将其解矫和纳入社区安置帮教管理的具体时间,通知到社区帮教机构。在解矫仪式上,由帮教工作人员与解矫人员签订《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协议书》,实现环环紧扣、跟踪帮教,做到不脱管漏管,使解矫人员回归社会后的跟踪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落实,有效地减少解矫人员出现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近几年来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践证明,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非监禁刑罚执行过程,必须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依法开展。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调整和发展势态,以及社会矛盾问题的日趋突显和各类犯罪现象的存在,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研究,把握和遵循事物客观发展规律,积极探索和调整矫正工作思路和方法,注意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围绕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明确的“三大任务”,不懈努力,引领每一个社区服刑人员迅速迈向自己的新人生。 (川汇区司法局 王爱华 许云)

    相关阅读:

    Copyright © 2021  www.zkrd.gov.cn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版权所有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办
    豫ICP备15036050号-1 豫周公网安备:41160002130013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太昊路中段 值班电话:0394-8357398 信箱:zkrdxck8026@163.com
    技术支持:中原传媒
    总访问量: 4874299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