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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鸿任:着力提升工作评议的监督实效

    2017/10/17 3:57:21 浏览次数: 【字体:

     

             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进行工作评议,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监督法,加强工作监督的

    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开展工作评议的覆盖广度不断扩大,评议方法也更加规范,但在增强工作评议

    的监督实效方面,依然存在诸多制约因素,如确定评议对象比较随意、调研存在问题比较肤浅、评议分

    析比较空泛、监督整改比较乏力等,扭转这些现象,确保监督实效,需要从如下四个方面着力。

           首先,要慎重确定评议对象。确定评议对象,是工作评议第一阶段即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然

    而在许多地方却忽略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为评议对象,既包括“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又包括

    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垂直部门,每一次不可能都全部评议,随便确定几个单

    位就行了。其实,确定哪些单位为评议对象,对工作评议的整体监督效果有着密切关系。确定评议对象

    ,应当从评议对象的工作状况和评议主体的力量状况的实际出发,选择那些工作职能与当地改革、发展

    、稳定大局,以及与当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单位,尤其是工作中存在问题较多、群众反映较

    大的单位作为评议对象。确定评议对象的数量,应当以评议力量足以保证评议质量而定。为此在确定过

    程中,要广泛收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要公开征求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通过慎重确定

    评议对象并制定出针对性较强的评议方案,为工作评议的监督实效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其次,要深入调查存在问题。调查存在问题,是工作评议第二阶段即调查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调

    查工作应围绕评议内容进行,如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包括依法行政、公

    正司法的情况;按照党委、政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包括完成岗位目标责任制

    的情况;坚持勤政廉政,密切联系群众,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包括在工作中自觉接受人大

    和人民群众监督的情况等。为了彻底扭转了解这些情况时,掌握成绩不怕“过头”、查摆问题仅作“配

    头”的不良现象,要组织强有力的调查组,制定周密的调查方案,在公示宣传、发动群众的同时,深入

    到评议单位广大职工及其服务对象中去,走访询问、座谈倾听、问卷了解、网络沟通,客观公正地形成

    调查报告,既不埋没成绩,更不“埋伏”问题,对于其中的重点或重大问题,必要时可从相关部门抽调

    力量,专门研究、专题调查,了解清楚,为工作评议的监督实效提供可靠的监督依据。
       再次,要评深议透推出良策。提好整改意见,是工作评议第三阶段即评议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有

    些整改意见,几乎全是大而化之的“希望进一步加强”什么方面工作之类的官话,很难收到评议监督实

    效。要推出良策,提出好的整改意见,不仅在于评议阶段要评议深透,而且在于在这之前各阶段的工作

    都要做得扎实。因为工作评议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监督措施,除评议阶段听取被评单位工作报告并进行

    审议这样的监督措施外,在全程运行中,还会有类似工作视察、执法检查、问题询问、专题调研、约见

    单位负责人等形式的监督措施,要环环扣紧、步步较真,发现不足,该补缺的补缺、该补弱的补弱,这

    样才会有评议阶段的评深议透和整改意见的真知灼见。因此,评议发言一定要做好充分准备,包括调查

    组负责人发言、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言、参与评议的人大代表发言等,都要将存在问题的表现、产生

    问题的原因、整改问题的路径,说得令被评单位心悦诚服、决心整改,为工作评议的监督实效提供有力

    的措施保证。
    最后,要跟踪监督整改到位。跟踪监督整改,是工作评议第四阶段即整改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这也是

    工作评议后期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项工作,而对这项工作的忽略,往往能导致工作评议的前功尽弃、徒有

    其劳。因为整改事项不可能都在短期内整改到位,愈是需时较长的整改事项,往往恰恰是特别重大的问

    题,因此需要力度不减地持续跟踪监督,确保整改事项件件整改到位,并以扎实的整改推进各项工作的

    创新发展。尽管整改阶段的人员分工、工作模式,不像前几阶段那样集中、紧张,但这项工作务必列入

    常委会重要工作日程,经常了解整改状况,及时提出推进整改的监督性意见,始终如一地坚持“合格”

    标准,适时听取整改情况的报告,并认真作出满意度评鉴。对于欠缺之处,毫不迁就地提出继续整改意

    见,直至整改到位为止,为工作评议的监督实效提供健全的落实机制。
    作者单位:安徽省砀山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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